资溪是一个典型的山区县,也是重点产材县,林业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起到不可取代的作用。全县现有林地面积109291.4公顷,占国土面积的86.5%。林地面积中,有林地面积102956.5公顷,疏林地面积1473.9公顷,灌木林地面积525.7公顷,未成林造林地面积3449.6公顷,无立木林地面积883.8公顷,宜林地面积15.3公顷。活立木总蓄积782.2万立方米,立竹总株数6715.4万株。近年来,资溪县深入实施“生态立县、绿色发展”战略,以落实林地资源保护为关健,建立监控考核机制,强化用地法律意识,严把审核审批关口,搞好用地跟踪服务,全县林地管理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据统计,全县已投入森林植被恢复费396.2万元,共完成人工造林840.8公顷。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该县把林地征占用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工作到位。一是完善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组织领导。县、乡两级均建立了党政领导挂帅、有关部门组成的林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负责林地林权的的具体业务,进行林地的调查、统计、监测,建立林地地籍档案,编制林地建设、保护、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承办林地权属变更登记,办理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手续,调处林地权属争议等,为有效保护林地提供可靠有力的组织保证。二是完善林地管理监测网络。以乡(镇、场)林业工作站为单位,建立征占用林地报告制度,由辖区林业工作站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内的征占用林地情况进行自查上报;设立了群众举报信箱和电话,使非法征占用林地的行为降到最低点。三是完善管理考核机制。下发了《关于印发资溪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等文件,实行计分量化考核,将林地保护工作情况纳入考核目标,将征占用林地管理工作作为各乡(镇、场)政府和辖区林业工作站年终考核重要内容之一。
强化管理举措,规范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工作。该县把林地保护管理工作作为林业工作的重点,采取得力措施予以保护。一是加大林地管理工作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采取宣传车、悬挂标语等形式,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林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政策和《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形成强劲舆论氛围,在全县各级各部门开展林业法律法规再教育活动,确保林地管理的法律法规深入人心,林地管理水平不断提升。二是全面开展清理整顿。根据省市有关林地管理文件,对全县非法征占用林地行为进行认真清理检查,对于违法占用征收林地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及时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制止,并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和依法进行处罚。2013年至今,全县办理林地案件4起,涉及面积11.2665公顷,收缴行政处罚款149.3373万元;其中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案件3起,涉及面积10.9999公顷,收缴行政处罚146.6713万元;林政案件1起,涉及面积0.2666公顷,收缴行政处罚2.666万元。三是严格规范审批办证程序。下发了《资溪县林业局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批复实施资溪县林地保护规划(2010—2020年),进一步规范林地征占用审批管理,坚决禁止在生态环境重点保护区、重点水源保护区和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古树名木地域新征占用林地;任何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必须做好现场踏查调绘工作,依法依规逐级上报审核;并由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办理了征占用林地手续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土地使用证的审核审批。2013年至今,全县共办理征占用林地28起,协助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378.8587万元,其中永久性15起,面积47.9373公顷,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308.7327万元;临时性5起,面积11.0457公顷,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70.12万元。
创新工作方式,不断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该县夯实林业基础工作,规范行政行为。一是进一步推进林改后续工作。共完成插花山和漏登山登记3100亩、纠错3200亩,排查山林纠纷98起,已调处36起(其中乡际间12起、村际间24起,调解面积约1000余亩)。登记核发林权证确认林地所有权面积163.6万亩,林地使用权面积161.7万亩,发放林权证本2.1万本,涉及农户15209户,面积发证率达97%,分山到户率达94%,分户登记率达96.8%,林权证与土地证没有重复发证情况。二是强化重点工程用地管理。针对省市县重点建设项目,如九龙湖景区、大觉山景区、交通、水电、城区建设等林地管理工作的重点,及时安排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征占用林地申报手续,主动上门与重点工程用地对象进行跟踪服务,耐心细致解释有关林地审核审批的法律法规和办理程序,积极主动协调征占用林地单位搞好现场查验、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制作上报审批材料。三是加强与上级部门沟通联系。根据省市林业部门下达该县林地定额指标情况,积极主动与省市林业主管部门沟通,将需要进行审批的占用征收林地使用省级或市级林地定额,其中使用省级定额20.4757公顷、使用市级定额23.4616公顷,防止出现将应审核占用征收林地作为临时占用林地或作为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项目进行审批。
(卢而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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