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概要
中国是世界上湿地类型齐全、数量较多的国家之一。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气候变化的不断加剧,中国的湿地正在快速减少,湿地生态系统已出现显著退化。1992年中国加入了《湿地公约》,中国政府为开展湿地保护做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党的十八大以来,湿地保护更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先后提出了“到2020年,全国湿地面积不低于8亿亩”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以及“科学划定湿地等领域生态红线,严格自然生态空间征(占)用管理,有效遏制生态系统退化的趋势”等明确要求。
为落实中国的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亟待编制一个切实可行的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以期将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制度落实到具体的湿地斑块上,实现按照湿地生态系统完整性原则和主体功能区定位,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理顺湿地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改善和提高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2016年12月,受国家林业局GEF项目办的委托,北京林业大学自然保护区学院以张明祥教授为项目负责人,开始编制《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
指南编制过程中,全面领会吸纳中央关于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文件精神,先后形成初稿、征求意见稿,通过专家研讨及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汇报沟通等方式广泛争取修改意见,最终形成终稿。指南主要包括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依据与原则、划定目标、湿划定对象、划定方法、管控措施、划定成果以及划定的检查验收要求等内容。
指南将贡献于项目的成果1之产出1.1(项目成果1:通过增强湿地生态代表性以及管理能力,加强湿地保护地子体系的建设。产出1.1:提出全国湿地保护地管理相关法规的修订建议,增强湿地保护地子体系的保护管理)。通过制定湿地生态保护红线的具体划定技术指南,将湿地保护地(包括国际重要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和重要湿地(含滨海湿地)纳入生态红线区,实现对红线区湿地生态系统的严格监管,做到湿地生态功能不降低、湿地面积不减少和湿地性质不改变,从而实现“到2020年,全国湿地面积不低于8亿亩”的总量目标。
指南的主要创新点包括:①对湿地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范围进行了具体细化,将分布于国家级和省级禁止开发区域中的湿地,以及重要湿地(含滨海湿地)划入湿地生态保护红线。②将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现场如何调整边界进行了细化,增加了《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Executive Summary
China is one of the countries with all wetland types and large wetland quantities in the world. However,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 economy and the intensification of climate change, wetlands in China are rapidly decreasing, and the wetland ecosystem has been significantly degraded. In 1992, China joined the , since then, the Chinese government has made a series of decision and arrangements for the protection of wetlands. Moreover, since the 18th national congress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wetland protection has been elevated to an unprecedented height. Chinese government has put forward the goal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construction which is “The national wetland area must not be less than 53.33 million hectares to the year of 2020” and some specific requirements like “Scientifically demarcating the ecological protected red line of wetlands and other fields; Strictly controlling the utilization of natural ecological space; Effectively curbing the trend of the wetland ecosystem degradation.”
In order to implement the ecological protected red line system and safeguard the national ecological security in China, a feasible guide to the demarcation of the ecological protected red line for wetlands was needed to be established, according to which, the red line could be landed to each wetland patch. Thus, it would contribute to the optimization of the utilization pattern of national land space, balance between the wetland protection and community development, and improvement and enhancement of the wetland ecosystem service functions. In December 2016, the GEF project office in the State Forestry Administration, commissioned Professor ZhangMingxiang and his team in School of Nature Conservation, Beijing Forestry University to compile the "Guide to the demarcation of ecological protected red line for wetlands".
The Guide was compiled with comprehensive understanding on the central spirit of the ecological protected red line documents. The final draft was formed based on the first draft and the amended draft which had been gone through by the experts and superior authorities, giving much valuable modification advice. The Guide includes the following sections: Basis of demarcation, Principle of demarcation, Control requirements, Procedure of demarcation, Scope of demarcation, Demarcation Methodology and Outcomes requirements of ecological protected red line for wetlands.
The guide will contribute to the outcome 1.1 of the achievement 1 of the project (Achievement 1: Strengthening China wetland protected areas sub-system construction by enhancing the wetland ecological representativeness and management ability. Outcome 1.1: Proposing amendments suggestions to the national wetland protection management regulations, strengthening the protection and management of wetland protection sub-systems). Through the compiling of the Guide, wetlands distributed in the prohibited national-level and provincial-level development zones and important wetlands (including coastal wetlands) would be demarcated into the ecological protected red line for wetlands. These wetlands would be strictly monitored and controlled to ensure that the ecological functions of the wetlands won’t be reduced, the wetland area won’t be decreased, and the nature won’t be changed, achieving the total amount target that is “The national wetland area must not be less than 53.33 million hectares to the year of 2020”.
The main innovations of the Guide include: (1) the scope of the red line demarcation is detailed which included wetlands distributed in the prohibited national-level and provincial-level development zones and important wetlands (including coastal wetlands); (2) the methodology of how to adjust the boundary of different types of wetlands has been explicit, which promoted the operability and practicability of the Guide.
1. 项目背景
1992年,中国加入了《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简称《湿地公约》)。中国政府为开展湿地保护做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国家林业局出台了《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编制了《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2002-2030年)及各个五年实施规划,并启动实施,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一系列包括湿地保护的决策部署,提出了“到2020年,全国湿地面积不低于8亿亩”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以及“科学划定湿地等领域生态红线,严格自然生态空间征(占)用管理,有效遏制生态系统退化的趋势”等明确要求,为全国湿地保护工作创造了新的机遇,指明了新的方向。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提出了“科学划定湿地等领域生态红线建立湿地保护制度”的明确要求,并明确此项改革任务由国家林业局牵头落实。
2016年11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会议强调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要按照山水林田湖系统保护的思路,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形成生态保护红线全国“一张图”。要统筹考虑自然生态整体性和系统性,开展科学评估,按生态功能重要性、生态环境敏感性脆弱性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并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编制空间规划的基础,明确管理责任,强化用途管制,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加强监测监管,确保生态功能不弱化、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为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的制定以及红线划定技术指南的编制指明了方向。
为落实中国的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亟待编制一个切实可行的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以期将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制度落实到具体的湿地斑块上,实现按照湿地生态系统完整性原则和主体功能区定位,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理顺湿地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改善和提高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从而构建一个结构完整、功能稳定的湿地生态安全格局,维护国家生态安全。
2. 项目介绍
本项目的项目周期为2016年12月-2017年12月,共12个月。承担单位为北京林业大学自然保护区学院,张明祥教授为项目负责人。
(1)项目目标
通过支持编制中国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本分包合同将直接惠及《生物多样性公约》保护地工作大纲的宗旨,特别是该公约宗旨3.1:提供有利于保护地的政策、制度和社会经济环境。
(2)项目任务
项目承担单位将在中央项目办的指导下,与MSL规划型项目实施团队及专家密切合作,在收集和借鉴国内外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的基础上,依据《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编制中国湿地红线划定技术指南。具体任务包括:
1)编制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主要内容应包括
①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依据与原则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遵循底线意识原则、全面保护原则、系统性原则、可落地原则划定湿地生态保护红线。
②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目标
“到2020年湿地面积不低于8亿亩”的要求,建立并实施湿地生态保护红线目标。
③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对象
④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法
⑤湿地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措施
对划定的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湿地明确管理责任,强化用途管制,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加强监测监管,确保生态功能不弱化、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⑥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
⑦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检查验收
2)为政府主管部门采纳和批准上述技术指南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
3)完成项目办交办的与本合同任务有关的工作。
为开展上述工作,分包商将①派人参加项目办组织的相关活动(包括会议、培训等);②在合同实施期间,随时就有关合同实施事宜与项目办及专家联系,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和指导。
(3)预期的产出
本分包合同的预期产出包括:
1)合同规定的中国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送审稿);
2)合同规定的工作总结报告。
3. 项目实施情况
(1)全面领会中央关于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文件精神
2017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2号)。文件明确要求: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按照山水林田湖系统保护的要求,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按照文件要求,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于2017年5月制定并发布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环办生态〔2017〕48号),明确了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的评价方法,识别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和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的空间分布。
(2)编写《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初稿
按照《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的要求,依据《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2017年4月-6月期间与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多次汇报、沟通。7月初,项目组按照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的要求,编制完成了《湿地生态红线划定技术指南(初稿)》。
(3)GEF项目中期检查及修改完善
2017年7月12日,GEF中国湿地保护体系项目在北京组织专家对《湿地生态红线划定技术指南(初稿)》进行了中期检查,在GEF项目分包合同中期产出评审会上专家提出的很多有益的意见和建议。2017年7月13-30号,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
(4)召开湿地生态保护红线专家研讨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湿地保护与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各项指示精神,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2017年11月3-5日,北京林业大学自然保护区学院举办了“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研讨会。研讨会围绕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理论、技术、方法等,开展学术研讨交流。先后邀请了中科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清华大学、环保部等单位的专家就遥感技术在湿地生态红线划定中的应用、生态红线划定与国土管控、多规合一与生态保护红线等内容进行了充分研讨。
(5)审阅京津冀和长江经济带省份湿地生态保护红线
2017年11月20日,受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委托,对北京、天津等京津冀和长江经济带共15个省份上报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划方案进行了审查,具体意见见附件3。
(6)参加了在海口市召开的湿地保护体系国际研讨会,形成《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的验收稿
2017年12月4-6日,张明祥教授代表项目组参加了在海口市召开的、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主办的《湿地保护体系国际研讨会》,并就《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在大会上做了交流发言。会后,根据会上与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了《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的验收稿,具体内容见附件4。
4. 项目亮点
(1)对GEF湿地项目成果、产出的具体贡献
本分包合同将贡献于项目的成果1之产出1.1。
(项目成果1:通过增强湿地生态代表性以及管理能力,加强湿地保护地子体系的建设。产出1.1:提出全国湿地保护地管理相关法规的修订建议,增强湿地保护地子体系的保护管理。)
(2)对于GEF湿地项目的贡献
本项目通过制定湿地生态保护红线的具体划定技术指南,将湿地保护地(包括国际重要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和重要湿地(含滨海湿地)纳入生态红线区,实现对红线区湿地生态系统的严格监管,做到湿地生态功能不降低、湿地面积不减少和湿地性质不改变,从而实现“到2020年,全国湿地面积不低于8亿亩”的总量目标。
(3)创新点
1)对湿地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范围进行了具体细化,增强了可操作性。按照《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的要求,将分布于国家级和省级禁止开发区域中的湿地,以及重要湿地(含滨海湿地)划入湿地生态保护红线。
2)将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现场如何调整边界进行了细化。
按照《全国湿地调查技术规程》的要求,对湿地生态保护红线的边界进行现场调整。具体对滨海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和沼泽湿地如何进行现场调整进行了详细界定,增加了《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为落实《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推进“多规合一”空间规划和支撑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依据《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制定本指南。
1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湿地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工作。
2编制依据
1.1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1.2政策文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15〕25号)
《省级空间规划试点方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字〔2016〕51号)
《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字〔2017〕2号)
《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国办发〔2016〕89号)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2013年
《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17〕3号)
1.3相关规划
《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发〔2010〕46号)
《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国发〔2017〕3号)
《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国函〔2011〕167号)
《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环境保护部、中国科学院公告2015年第61号)
《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2016年)》(水资源函〔2016〕383号)
《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2012年
《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2000年
《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2002-2030年)》,2003年
1.4技术标准与规范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环办生态〔2017〕48号)
《国家重要湿地确定指标》(GB/T 26535-2011)
《湿地分类标准》(GB/T 24708-2009)
《湿地生态风险评估技术规范》(GB27647-2011)
《全国湿地资源调查技术规程》(林湿发〔2008〕265号)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GB/T 12343-2008)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 13923-2006)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基本规定》(GB/T 30319-2009)
3术语和定义
3.1湿地
湿地是指天然的或人工的,永久的或间歇性的沼泽地、泥炭地、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流动、淡水或半咸水及咸水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
3.2湿地生态保护红线
是指生态空间(湿地部分)中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严格保护的区域,是维护湿地生态系统良性循环、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核心生态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
3.3湿地自然保护区
是指对有代表性的湿地生态系统、湿地野生动植物物种的集中分布区或湿地珍稀濒危物种栖息地、淡水泉、温泉和溶洞水系等保护对象所在地,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3.4湿地公园
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3.5国际重要湿地
是指符合《湿地公约》相关标准,由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向《湿地公约》指定,并经《湿地公约》秘书处核准后被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
3.6国家重要湿地
是指功能与效益的重要性具有国家重要意义的湿地,即该湿地在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保护生物多样性、保存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具有国家重要意义。
4划定原则
4.1科学性原则
以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为目标,采取定量评估与定性判断相结合的方法划定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在国家级和省级禁止开发区、重要湿地(含滨海湿地)范围内划定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并根据《全国湿地资源调查技术规程》的要求科学划定湿地边界,落实到国土空间,确保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布局合理、落地准确、边界清晰。
4.2完整性原则
统筹考虑湿地生态系统整体性和系统性,结合河流、地貌单元、植被等自然边界以及生态廊道的连通性,合理划定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同时,避免湿地生境破碎化,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将分布于各国家级和省级禁止开发区域中的湿地以及重要湿地全部纳入湿地生态保护红线。
4.3动态性原则
根据构建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格局、提升湿地保护能力和湿地生态系统完整性的需要,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布局应不断优化和完善,总面积只增不减。
5管控要求
按照《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要求,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湿地用途,确保湿地生态功能不降低、湿地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因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项目等需要调整的,由省级政府组织论证,提出调整方案,经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林业局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功能不降低。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保持相对稳定,退化湿地生态系统功能不断改善,质量不断提升。
——面积不减少。湿地生态保护红线边界保持相对稳定,湿地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性质不改变。严格实施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严禁随意改变湿地性质。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和地方重要湿地,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禁止开(围)垦、填埋、排干湿地,禁止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禁止向湿地超标排放污染物,禁止对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鱼类洄游通道造成破坏,禁止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其他活动。
6划定工作程序
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划定全国和各省(区、市)湿地生态保护红线。
6.1制定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
各省(区、市)制定本地的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明确职责分工,组织专门队伍,有序推进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工作。
6.2开展划定工作
各省(区、市)依据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组织开展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参照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空间格局和分布建议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形成本行政区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初步方案(含文本、图件、登记表),征求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意见,开展专家论证。经修改完善后统一纳入省级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送审稿)。
6.3各省(区、市)方案上报与审核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送审稿)报送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林业局组织对各省(区、市)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开展技术审核并提出意见,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报批稿)。
6.4方案批准与发布
国务院审批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后,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林业局在各省(区、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基础上进行汇总,形成全国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向社会发布。
7划定范围
按照《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的要求,将分布于下列国家级和省级禁止开发区域中的湿地,以及重要湿地(含滨海湿地)划入湿地生态保护红线。
7.1国家级和省级禁止开发区
——国家公园中的湿地;
——湿地自然保护区、其他自然保护区中的湿地;
——森林公园生态保育区和核心景观区中的湿地;
——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中的湿地;
——地质公园的地质遗迹保护区中的湿地;
——世界自然遗产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中的湿地;
——省级、国家级湿地公园;
——省级以下湿地公园的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
——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中的湿地;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其他类型禁止开发区的核心保护区域中的湿地。
对于上述禁止开发区域内的不同功能分区中的湿地,应纳入湿地生态保护红线的范围。
7.2重要湿地(含滨海湿地)
除上述禁止开发区域以外,根据湿地生态功能的重要性,将重要湿地(含滨海湿地)纳入湿地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主要涵盖:
——国家重要湿地:包括国际重要湿地、已颁布的国家重要湿地、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和国家湿地公园;
——地方重要湿地:包括省级人民政府颁布名录的省级重要湿地、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省级湿地公园;
——其他重要湿地:包括水生生物和水鸟的重要栖息地、鱼类的重要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及洄游通道。
8划定技术流程
8.1初步划定边界
湿地自然保护区、省级湿地公园、国家级湿地公园、省级以下湿地公园的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国际重要湿地、已颁布的国家重要湿地、省级人民政府颁布名录的省级重要湿地,按照其边界确定。按照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将以上确定的没有明确边界的湿地划定范围与全国湿地资源调查、湿地确权调查的矢量数据相叠加,初步划定湿地生态保护红线的边界。
8.2现场校验
将初步划定的湿地生态保护红线的边界进行现场校验,针对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边界开展现场核查、校验与调整。
8.3调整边界
按照《全国湿地调查技术规程》的要求,对湿地生态保护红线的边界进行现场调整。
(1)滨海湿地:滩涂部分为沿海大潮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浸地带。
浅海水域为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以及位于湿地内的岛屿或低潮时水深超过6米的海洋水体,特别是具有水禽生境意义的岛屿或水体。
(2)河流湿地:河流湿地按有数据记录以来的多年平均最高水位所淹没的区域进行边界界定。
干旱区的断流河段全部统计为河流湿地。干旱区以外的常年断流的河段连续10年或以上断流则断流部分河段不计算其湿地面积,否则为季节性和间歇性河流湿地。
(3)湖泊湿地:如湖泊周围有堤坝的,则将堤坝范围内的水域、洲滩等统计为湖泊湿地。
如湖泊周围无堤坝的,将湖泊在有数据记录以来的多年平均最高水位所覆盖的范围统计为湖泊湿地。
(4)沼泽湿地:首先根据其湿地植物的分布初步确定其边界,即某一区域的优势种和特有种是湿地植物时,可初步认定其为沼泽湿地的边界;然后再根据水分条件和土壤条件确定沼泽湿地的最终边界。
8.4上下对接
采取上下结合的方式开展技术对接,广泛征求各市县级政府意见,修改完善后达成一致意见,确定湿地生态保护红线边界。
8.5形成划定成果
在上述工作基础上,编制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文本、图件、登记表及技术报告,建立台账数据库,形成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
8.6开展勘界定标
根据划定方案确定的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分布图,明确红线区块边界走向和实地拐点坐标,详细勘定红线边界。选定界桩位置,完成界桩埋设,测定界桩精确空间坐标,建立界桩数据库,形成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勘测定界图。并设立统一规范的标识标牌。
9成果要求
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包括文本、图件、登记表、台账数据库、技术报告等。
9.1文本
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文本内容主要包括:划定湿地生态保护红线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湿地生态保护红线类型与概述,管控措施,湿地生态保护红线汇总表(格式参见附录A、B)。
9.2图件
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图件数据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统,高斯—克吕格投影,1985国家高程基准;省级层面基本比例尺为1:5万,县级层面基本比例尺原则上不小于1: 1万,基础数据不满足要求的可采用1:5万。
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图件应包括但不限于:
(1)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分布图
(2)禁止开发区域中的湿地分布图
(3)重要湿地(含滨海湿地)分布图
9.3登记表
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编制湿地生态保护红线登记表。登记表内容主要包括红线区块代码、名称、类型、地理位置、面积、人口数量、生态功能、主要生态环境问题、主要人类活动、管控措施等基本信息(登记表格式参见附表C)。
9.4台账数据库
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构建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台账数据库。台账信息主要包括红线区块登记表信息、基础地理信息、气象观测要素、社会经济要素、地面监测要素、遥感影像、地表生态参数、土地权属等。
9.5技术报告
以文字报告形式表述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主要内容(格式参见附录D)。
10附则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附件3 关于北京、天津等15个省(区、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的意见
1、除安徽、湖南外,其余各个省份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均未将全部的国家湿地公园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
2、除安徽、江苏等省外,其余省份均未涉及重要湿地的相关信息;
3、湿地公园应将注明其级别,如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等。
各省份的具体意见如下:
一、北京市
1、没有将北京野鸭湖国家湿地公园、北京房山长沟泉水国家湿地公园列入生态保护红线区;
2、P8,禁止开发区包括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也应该列入禁止开发区;
3、缺少相关图件。
二、天津市
1、P9该区是东亚-澳大利亚候鸟迁徙路线,应该为该区是东亚-澳大利西亚候鸟迁徙路线;
2、P9 芦苇沼泽沼泽 应为芦苇沼泽;
3、没有将没有将天津宝坻潮白河国家湿地公园、天津蓟县州河国家湿地公园列入生态保护红线区。
三、上海市
1、没有将上海崇明西沙国家湿地公园的恢复重建区和上海吴淞炮台湾国家湿地公园列入生态保护红线区;
2、上海崇明东滩湿地公园需要确认。
四、湖北省
1、共有62处国家湿地公园列入了生态保护红线区,但湖北省有63处国家湿地公园,有1处没有列入生态保护红线区。
五、重庆市
1、共有14处国家湿地公园列入了生态保护红线区,但重庆市有22处国家湿地公园,有8处没有列入生态保护红线区;
2、在附表2“保护地情况”中,有的是XX国家湿地公园,有的是XX国家湿地公园红线,二者的区别。
六、四川省
1、共有6处国家湿地公园列入了生态保护红线区,但四川省有29处国家湿地公园,有23处没有列入生态保护红线区。
七、云南省
1、云南省有16处国家湿地公园,没有列入生态保护红线区。
八、宁夏
1、太阳山湿地公园、香山湖湿地公园应该为国家湿地公园;
2、宁夏有13处国家湿地公园,很多国家湿地公园没有列入生态保护红线区。
九、安徽省
1、国家级湿地公园应该为国家湿地公园;
2、26处国家湿地公园全部列入生态保护红线区。
十、贵州省
1、共有7处国家湿地公园列入了生态保护红线区,但贵州省有45处国家湿地公园,有38处没有列入生态保护红线区。
十一、江西省
1、会昌湘江湿地公园应为国家湿地公园;
2、江西省有33处国家湿地公园,很多国家湿地公园没有列入生态保护红线区;
3、会昌湘江湿地公园划入2处生态红线区,需核实。
十二、浙江省
1、国家级湿地公园应该为国家湿地公园;
2、部分湿地公园应该明确其级别,国家湿地公园或省级湿地公园;
3、浙江省有11处国家湿地公园,很多国家湿地公园没有列入生态保护红线区。
十三、湖南省
1、国家级湿地公园应该为国家湿地公园;
2、有些湿地公园应该注明级别,如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等。
十四、河北省
1、湿地公园应该注明级别,如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等;
2、河北省有20处国家湿地公园,很多国家湿地公园没有列入生态保护红线区。
十五、江苏省
1、附表2 与其他省份不同,与《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的要求不一致;
2、江苏省有26处国家湿地公园,由于缺乏相关信息,尚不清楚有多少国家湿地公园已经列入生态保护红线区。
附件4
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
北京林业大学自然保护区学院
2017年12月
为落实《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推进“多规合一”空间规划和支撑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依据《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制定本指南。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湿地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工作。
2 编制依据
1.1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1.2政策文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15〕25号)
《省级空间规划试点方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字〔2016〕51号)
《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字〔2017〕2号)
《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国办发〔2016〕89号)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2013年
《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17〕3号)
1.3相关规划
《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发〔2010〕46号)
《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国发〔2017〕3号)
《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国函〔2011〕167号)
《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环境保护部、中国科学院公告2015年第61号)
《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2016年)》(水资源函〔2016〕383号)
《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2012年
《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2000年
《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2002-2030年)》,2003年
1.4技术标准与规范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环办生态〔2017〕48号)
《国家重要湿地确定指标》(GB/T 26535-2011)
《湿地分类标准》(GB/T 24708-2009)
《湿地生态风险评估技术规范》(GB27647-2011)
《全国湿地资源调查技术规程》(林湿发〔2008〕265号)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GB/T 12343-2008)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 13923-2006)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基本规定》(GB/T 30319-2009)
3 术语和定义
3.1湿地
湿地是指天然的或人工的,永久的或间歇性的沼泽地、泥炭地、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流动、淡水或半咸水及咸水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
3.2湿地生态保护红线
是指生态空间(湿地部分)中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严格保护的区域,是维护湿地生态系统良性循环、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核心生态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
3.3湿地自然保护区
是指对有代表性的湿地生态系统、湿地野生动植物物种的集中分布区或湿地珍稀濒危物种栖息地、淡水泉、温泉和溶洞水系等保护对象所在地,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3.4湿地公园
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3.5国际重要湿地
是指符合《湿地公约》相关标准,由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向《湿地公约》指定,并经《湿地公约》秘书处核准后被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
3.6国家重要湿地
是指功能与效益的重要性具有国家重要意义的湿地,即该湿地在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保护生物多样性、保存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具有国家重要意义。
4 划定原则
4.1科学性原则
以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为目标,采取定量评估与定性判断相结合的方法划定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在国家级和省级禁止开发区、重要湿地(含滨海湿地)范围内划定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并根据《全国湿地资源调查技术规程》的要求科学划定湿地边界,落实到国土空间,确保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布局合理、落地准确、边界清晰。
4.2完整性原则
统筹考虑湿地生态系统整体性和系统性,结合河流、地貌单元、植被等自然边界以及生态廊道的连通性,合理划定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同时,避免湿地生境破碎化,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将分布于各国家级和省级禁止开发区域中的湿地以及重要湿地全部纳入湿地生态保护红线。
4.3动态性原则
根据构建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格局、提升湿地保护能力和湿地生态系统完整性的需要,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布局应不断优化和完善,总面积只增不减。
5 管控要求
按照《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要求,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湿地用途,确保湿地生态功能不降低、湿地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因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项目等需要调整的,由省级政府组织论证,提出调整方案,经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林业局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功能不降低。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保持相对稳定,退化湿地生态系统功能不断改善,质量不断提升。
——面积不减少。湿地生态保护红线边界保持相对稳定,湿地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性质不改变。严格实施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严禁随意改变湿地性质。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和地方重要湿地,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禁止开(围)垦、填埋、排干湿地,禁止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禁止向湿地超标排放污染物,禁止对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鱼类洄游通道造成破坏,禁止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其他活动。
6 划定工作程序
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划定全国和各省(区、市)湿地生态保护红线。
6.1制定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
各省(区、市)制定本地的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明确职责分工,组织专门队伍,有序推进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工作。
6.2开展划定工作
各省(区、市)依据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组织开展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参照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空间格局和分布建议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形成本行政区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初步方案(含文本、图件、登记表),征求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意见,开展专家论证。经修改完善后统一纳入省级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送审稿)。
6.3各省(区、市)方案上报与审核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送审稿)报送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林业局组织对各省(区、市)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开展技术审核并提出意见,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报批稿)。
6.4方案批准与发布
国务院审批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后,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林业局在各省(区、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基础上进行汇总,形成全国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向社会发布。
7 划定范围
按照《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的要求,将分布于下列国家级和省级禁止开发区域中的湿地,以及重要湿地(含滨海湿地)划入湿地生态保护红线。
7.1国家级和省级禁止开发区
——国家公园中的湿地;
——湿地自然保护区、其他自然保护区中的湿地;
——森林公园生态保育区和核心景观区中的湿地;
——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中的湿地;
——地质公园的地质遗迹保护区中的湿地;
——世界自然遗产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中的湿地;
——省级、国家级湿地公园;
——省级以下湿地公园的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
——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中的湿地;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其他类型禁止开发区的核心保护区域中的湿地。
对于上述禁止开发区域内的不同功能分区中的湿地,应纳入湿地生态保护红线的范围。
7.2重要湿地(含滨海湿地)
除上述禁止开发区域以外,根据湿地生态功能的重要性,将重要湿地(含滨海湿地)纳入湿地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主要涵盖:
——国家重要湿地:包括国际重要湿地、已颁布的国家重要湿地、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和国家湿地公园;
——地方重要湿地:包括省级人民政府颁布名录的省级重要湿地、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省级湿地公园;
——其他重要湿地:包括水生生物和水鸟的重要栖息地、鱼类的重要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及洄游通道。
8 划定技术流程
8.1初步划定边界
湿地自然保护区、省级湿地公园、国家级湿地公园、省级以下湿地公园的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国际重要湿地、已颁布的国家重要湿地、省级人民政府颁布名录的省级重要湿地,按照其边界确定。按照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将以上确定的没有明确边界的湿地划定范围与全国湿地资源调查、湿地确权调查的矢量数据相叠加,初步划定湿地生态保护红线的边界。
8.2现场校验
将初步划定的湿地生态保护红线的边界进行现场校验,针对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边界开展现场核查、校验与调整。
8.3调整边界
按照《全国湿地调查技术规程》的要求,对湿地生态保护红线的边界进行现场调整。
(1)滨海湿地:滩涂部分为沿海大潮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浸地带。
浅海水域为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以及位于湿地内的岛屿或低潮时水深超过6米的海洋水体,特别是具有水禽生境意义的岛屿或水体。
(2)河流湿地:河流湿地按有数据记录以来的多年平均最高水位所淹没的区域进行边界界定。
干旱区的断流河段全部统计为河流湿地。干旱区以外的常年断流的河段连续10年或以上断流则断流部分河段不计算其湿地面积,否则为季节性和间歇性河流湿地。
(3)湖泊湿地:如湖泊周围有堤坝的,则将堤坝范围内的水域、洲滩等统计为湖泊湿地。
如湖泊周围无堤坝的,将湖泊在有数据记录以来的多年平均最高水位所覆盖的范围统计为湖泊湿地。
(4)沼泽湿地:首先根据其湿地植物的分布初步确定其边界,即某一区域的优势种和特有种是湿地植物时,可初步认定其为沼泽湿地的边界;然后再根据水分条件和土壤条件确定沼泽湿地的最终边界。
8.4上下对接
采取上下结合的方式开展技术对接,广泛征求各市县级政府意见,修改完善后达成一致意见,确定湿地生态保护红线边界。
8.5形成划定成果
在上述工作基础上,编制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文本、图件、登记表及技术报告,建立台账数据库,形成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
8.6开展勘界定标
根据划定方案确定的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分布图,明确红线区块边界走向和实地拐点坐标,详细勘定红线边界。选定界桩位置,完成界桩埋设,测定界桩精确空间坐标,建立界桩数据库,形成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勘测定界图。并设立统一规范的标识标牌。
9 成果要求
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包括文本、图件、登记表、台账数据库、技术报告等。
9.1文本
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文本内容主要包括:划定湿地生态保护红线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湿地生态保护红线类型与概述,管控措施,湿地生态保护红线汇总表(格式参见附录A、B)。
9.2图件
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图件数据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统,高斯—克吕格投影,1985国家高程基准;省级层面基本比例尺为1:5万,县级层面基本比例尺原则上不小于1: 1万,基础数据不满足要求的可采用1:5万。
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图件应包括但不限于:
(1)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分布图
(2)禁止开发区域中的湿地分布图
(3)重要湿地(含滨海湿地)分布图
9.3登记表
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编制湿地生态保护红线登记表。登记表内容主要包括红线区块代码、名称、类型、地理位置、面积、人口数量、生态功能、主要生态环境问题、主要人类活动、管控措施等基本信息(登记表格式参见附表C)。
9.4台账数据库
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构建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台账数据库。台账信息主要包括红线区块登记表信息、基础地理信息、气象观测要素、社会经济要素、地面监测要素、遥感影像、地表生态参数、土地权属等。
9.5技术报告
以文字报告形式表述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主要内容(格式参见附录D)。
10 附则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说明:保护地包括国家级和省级禁止开发区和重要湿地(含滨海湿地);保护形式包括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世界自然遗产、湿地公园、饮用水水源地、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地方重要湿地;湿地类包括滨海湿地、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和人工湿地;主导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包括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重要生态系统或保护物种等。
说明:人口数量指红线区块内的常住人口数;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与保护目标包括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重要生态系统或保护物种等;地理位置应注明红线边界各拐点经纬度坐标,清晰描述所处的具体位置;湿地类型按照《全国湿地资源调查技术规程》的规定划分;主要人为活动类型包括种养殖、放牧、旅游等。
附录D 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报告编写大纲
XX省(区、市)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报告
前言
介绍工作背景、目的意义、任务来源、工作原则等。
1 区域介绍
1.1自然环境状况
1.2经济社会概况
1.3生态环境保护状况
2 主要湿地生态问题
明确本行政区主要湿地生态问题,并分析原因。
3 总则
3.1指导思想
3.2划定目标
3.3划定原则
3.4划定依据
3.5技术路线
4 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范围
4.1国家级和省级禁止开发区
4.2重要湿地(含滨海湿地)
5 湿地生态保护红线方案确定
5.1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确定
根据划定技术流程,开展湿地生态保护红线边界落图,结合管理实际最终确定本行政区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
5.2湿地生态保护红线成效分析
分析红线方案(湿地部分)在保护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保障人居环境安全、保护湿地生物多样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所产生的保护成效。
6 湿地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措施
依据湿地生态保护红线类型与特征,结合本地管理要求,制定本行政区湿地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措施。
7 附件
包括与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相关的技术资料、管理文件等。
附件5
结题汇报修改说明
1、该项目所编制的《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主要服务于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且指南如果能够以湿地办的名义下发到各省,才能发挥最大的作用和价值。当前湿地办对指南的意见主要有哪些,指南下发进展到什么程度?
项目在开展过程中,每一阶段都与湿地办保持良好地联系和沟通,实时征询他们对指南编制的意见和建议,湿地办对指南的最终稿表示满意。现在,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主要是由环保部和发改委在牵头开展,按照国家“一条红线”的政策方针要求,湿地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必须也要与国家生态红线划定保持一致。在这一过程中,需要以国家林业局为主导与环保部和发改委进行沟通和协调,所以应该在国家林业局与环保部和发改委达成红线划定共识的情况下,由国家林业局将指南下发,确保指南能够真正实施落地,所以当前湿地办未下发指南文件。
2、指南是否可以再细一个层次?
按照湿地办的要求,为便于指南能够与环保部、发改委达成一致,使其尽早下发至各省,在编制指南过程中,对一些内容没有进行更细地描述和处理。
3、指南文件里,8.3调整边界(2)河流湿地(3)湖泊湿地中,“调查期内的多年平均最高水位”,建议改成“有数据记录以来的多年平均最高水位”。
已采纳专家意见,在指南文件中进行了对应的修改。
4、指南文件里,7划定范围-7.1国家级和省级禁止开发区中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渔业资源角度来讲本来就是核心区,范围一般就已经很小了,再划核心区的核心区,范围就更小了,建议改成“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已采纳专家意见,在指南文件中进行了对应的修改。
我也说两句 |
版权声明: 1.依据《服务条款》,本网页发布的原创作品,版权归发布者(即注册用户)所有;本网页发布的转载作品,由发布者按照互联网精神进行分享,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无商业获利行为,无版权纠纷。 2.本网页是第三方信息存储空间,阿酷公司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服务对象为注册用户。该项服务免费,阿酷公司不向注册用户收取任何费用。 名称:阿酷(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女士,QQ468780427 网络地址:www.arkoo.com 3.本网页参与各方的所有行为,完全遵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有侵权行为,请权利人通知阿酷公司,阿酷公司将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删除侵权作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