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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保护将有法可依

媒体:中原网-郑州日报  作者:李娜
专业号:阿乐
2013/12/16 10:13:59

本报讯(记者 李娜)湿地公园已经成为不少市民周末放松休息的地方所在,优美的自然环境和天然的生态环境给市民生活带来很多乐趣。昨日,省政府法制办就《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居民意见。

哪些地方可以申请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指出,要具备这些条件: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湿地、内陆水域等。

按照《条例》, 省级湿地公园规划面积在20公顷以上,市级湿地公园规划面积在15公顷以上,县级湿地公园规划面积在10公顷以上;湿地面积不应低于30%,应当能够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周围风貌。

此外,除按照国家规定和本条例规定命名的湿地公园外,其他任何场所不得使用湿地公园名称。

根据《条例》,禁止在湿地内擅自开(围)垦湿地,填埋、排干湿地,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非法挖砂、取土、开矿,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

 

在湿地内,不能擅自放牧、烧荒、砍伐林木、采集国家或省重点保护的湿地植物。同时,在湿地内,不能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或者排放不达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也许有市民看到野生动物的鸟蛋,想拿回家做纪念,这也是不允许的。向湿地引入外来物种也不允许,将被责令限期清除,恢复原状;并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如果您对此《条例》有话说,可以在2014年1月15日之前通过以下方式将您的建议和意见反馈至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规处。

电子邮件地址:Dankerli@163.com;

邮寄地址:郑州市金水东路22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规处,邮编:450018;

传真:0371-69699063;电话:0371-69699065;

也可以点击网站首页右侧“河南省法规规章征求意见系统”直接在线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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