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湿地神秘的面纱

媒体:湿地保护  作者:姜文来、袁军
专业号:湿地科学与管理
2008/9/19 10:55:14

人是神造的,圣经如是说!
人是猿猴变来的,达尔文进化论证据确凿!
湿地是人类生存的摇篮,强调湿地重要性的学者信誓旦旦!
此言一出,语惊四座!湿地与人类的生存相关,不仅增添了湿地的神圣感,同时为湿地蒙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添加了无穷的魅力。
什么是湿地?国内外对湿地的理解是否相同?有没有共同的认识?为什么说湿地是人类生存的摇篮?种种的疑问因它的神秘而诞生,也因为它的神秘而被探索,最终被逐渐地揭开和被认同。
湿地就在我们身边!
一个水池子就是一块湿地,海滩是一种湿地,稻田也是湿地。
我们所认识的,未必是所了解的,我们身边蕴藏着许多科学,正如我们天天与各种人打交道,熟知各种人,但什么是人,人如何产生、如何演化以及人类的未来怎样等,确实是一门很深的学问,不认真研究还真说不清楚。
要想给湿地下一个浅显、完整科学的定义并不是一件十分容易的事。
有人说湿地就是地湿的地方,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种认识是正确的。的确,所有的湿地确实是地湿或曾经湿过的地方,但“地湿的地方”并不一定是湿地,例如,你在清扫室内卫生的时候,将地面弄湿,湿的地方是湿地吗,显然你也不承认它是湿地,说明这样的理解存在一定的缺陷,并不是全面的,必须加以改进。
事实上,对于湿地概念的理解,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由于各人所处的立场、知识层次、社会背景等诸因素差异,对湿地存在不同的理解,属于正常现象。
那么,世界上湿地的定义究竟有多少种?杜根(Dugan)对此曾进行过调查统计,其结果是:目前,仅学术界就大约有50种,而且都比较流行。
溯本求源,是科学研究重要的方法之一,也是深刻理解事物发生、发展的有效途径。
先看国内
我国古代人民常常将湿地称之为沼泽。湿地的概念是近年来为了与国际研究接轨而渐渐使用的。根据史料记载,一万多年前,中华民族的先民们就对湿地有了充分的认识,关于这一点,已经得到历史学家公认,并且从发现的一些被保存于原始社会遗址中的碳化稻谷籽中得到充分证明。我国古代认为湿地是由过湿土地或由地表有浅层积水水体所构成的自然体,该定义实质上确定了湿地概念中的水分范围,它是科学可取的。更难能可贵的是,远在春秋战国时期,我们的祖先就认识到了湿地的生态经济意义,认为它是一种“富国之本”的资源,并且将它作为“国之宝”。
如今,我国学者在继承传统的湿地知识基础上,适应历史发展趋势,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与爱好,对湿地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并对湿地内涵和外延进行了定义。我国国内最完整的湿地定义是由中国科学院地理研究所佟凤勤、刘兴土及赵魁义等界定的。他们认为,湿地是“陆地上常年或季节性积水(水深2米以内,积水期达4个月以上)和过湿的土地,并与其生长、栖息的生物种群,构成的独特生态系统”。这样的定义学术味道较浓,如果作通俗的解释,可以认为该概念主要强调了构成湿地的三大要素,即有积水、过湿地及生物群落。1987年,我国制定出版了《中国自然保护纲要》,在此纲要中将湿地阐释为“现在国际上通常将沼泽和滩涂合称为湿地。”
再看国外
20世纪50年代,国外对湿地开始了系统研究。最早给“湿地”下定义的是美国鱼类和野生动物管理局。1956年,该局在其发布的《39号通告》中,认为湿地是“被间歇的或永久的浅水层所覆盖的土地。”在此定义中,它首先强调湿地是一种土地,不过该土地是被浅水覆盖或者曾经被水覆盖,其实质上指出了水与土地是构成湿地的重要因素。1979年,为了对湿地和深水生态环境进行分类,美国鱼类和野生动物管理局对湿地的内涵进行了重新界定,认为湿地是介于陆地生态系统和水生生态系统之间的过渡土地,该土地经常存在水,或者水接近土地,或者为浅水所覆盖…,同时,湿地必须至少具备下列特征中的一个:(1)土地以水生植物生长为优势(并非年年如此,只要满足周期性就行);(2)地层以排水不良的水成土为主;(3)土层为湿土壤,并且在生长季节部分时间里被水浸或水淹。
各国科学家根据各自需要和研究经验进行了不同程度上的定义。
加拿大:将湿地定义为“水淹或地下水位接近地表,或浸润时间足够长,从而促进湿成和水成过程,并以水成土壤、水生植被和适应潮湿环境的生物活动为标志的土地”;
英国:将湿地定义为“一个地面受水浸润的地区,具有自由水面,通常是四季存水,但也可以在有限时间段内没有积水,自然湿地的主要控制因子是气候、地形和地质,人工湿地还有其它控制因子”;
日本:“湿地的主要特征是潮湿,其二地下水位高,第三至少在一年的某一段时间内,土壤是呈饱和状态的”。
各国的定义既有相同之处,也有相异的地方,但不管采取何种形式进行概述,以下三点构成了湿地定义的基本骨架:
●  湿地的确定是以水的出现为标准的;
● 湿地通常具有独特的土壤与高地土壤相区别;
●  湿地生长着适应潮湿生态环境的植被。
统一的湿地概念是国际湿地研究交流的基础。正因为如此,有关科学家通过长时间的探讨和交流,在《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简称《湿地公约》)中对湿地的理解达成了较一致意见,并将其写进公约中。《湿地公约》是政府间相互认定的合同,它为湿地保护与国际合作提供了非常具有理论和实际意义的框架,于1971年在伊朗拉姆萨尔小城签署和通过,当时参与会议且签约的国家只有十几个。随着时间的推移,参与国逐渐增加,我国政府于1992年加入了该公约。
《湿地公约》将湿地定义为:“不问其为天然或人工、长久或暂时之沼泽地、湿原、泥炭地或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流动、或为淡水、半咸水或咸水体者,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水域。”    
也许是翻译的原因,也许是湿地本身复杂的缘故,该定义无论听起来还是读起来特别吃力,但我们必须承认,它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和概括性。根据该定义,湿地包含内容极其广泛,它包括海岸带地区的珊瑚滩、海草床、滩涂、红树林;也包括河口、河流、淡水沼泽、湖泊、盐沼及盐湖,同时将稻田、污水处理用地等人工湿地也包括在内。
尽管这个由概念堆砌而成的湿地很复杂和丰富多彩,但我们终于揭开了其神秘的面纱——湿地我们不再陌生。
(摘自《湿地》一书,编著者:姜文来、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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