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 (草案)》,并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1989年8月24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新《规定》共七章三十八条,主要有六个方面的突破:
一、进一步理顺了河道采砂管理体制。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工作。财政、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二、增加了河道采砂规划内容的实施。规定了河道采砂规划编制的依据、编制的主体和修改的程序。主要行洪河道的采砂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一般行洪河道的采砂规划,由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跨设区的市一般行洪河道的采砂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设区的市编制。明确了采砂的时间、地点、开采总量和方式以及善后处理等规划内容,对重要的规划内容如禁采区和禁采期作了具体规定,并要求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此应当予以公告。
三、细化了河道采砂许可的程序,增强了河道采砂管理的可操作性。在实施许可主体方面,按照河道管理权限进行分级许可。主要行洪河道的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般行洪河道的采砂许可证由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审批。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在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之前,应当对拟采河段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于申请时提交论证报告。
四、对收费进行了具体规范。确定了收费的性质、用途和征收主体等内容。为了加强对河道采砂管理费的管理,规定了将其纳入财政综合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必须使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对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纳入河道清障保证金制度。
五、加强了河道采砂的监督检查。按照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明确行政机关的责任,专门设立了监督管理一章,规定对河道采砂实行属地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河道采砂的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定期进行执法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作出处理。
六、增加了对违规行为或不按要求管理的处罚条款,进一步加大了处罚力度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