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保障体系建设规划
1. 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各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鸟类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
2. 进一步推进立法工作
目前,云南省根据国家及各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针对自然保护区已经制定的地方保护法规有:《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云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等。但是,针对湿地保护的地方法规还缺乏,使湿地保护的法律针对性不强。尽管云南也有少数湿地(如拉市海、泸沽湖、大山包、苍山等)所在的地方人大已立法通过了湿地管理办法,但仍缺乏全省统一的湿地保护法规。因此,应尽快制定省政府已列入二档立法计划的《云南天然湿地保护条例》。
3. 加强执法机构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为使相关的湿地法律、法规得到认真贯彻实施,必须健全湿地保护的执法机构,完善执法体系,切实做到机构落实、人员到位。尤其重要的是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要采取多种渠道和方式,通过培养教育、执法培训、学习提高,使执法人员具有强烈的湿地保护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能够熟练掌握湿地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较好的湿地保护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为做好湿地保护的执法工作提供坚实的基础。
4. 切实加大执法力度,遏制违法犯罪行为
采取重点防范与面上工作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严打和日常执法工作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坚决打击破坏湿地面山天然植被,乱砍滥伐、酷渔滥捕、围湿(海、湖、池)造田以及工业和城市排放“三废”,加剧湿地污染等危及湿地动植物的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地遏制一些地方出现的盗渔、利用湿地候鸟越冬、栖息地、集结停歇、过境通道上的有利地势捕杀候鸟以及倒卖、走私等非法行为。为湿地生态系统及其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繁衍创造安全、和谐的环境,让湿地为人类做出更大的贡献。
1. 把湿地保护纳入政府计划和预算
保护区建设纳入各级政府社会发展计划,建设与管理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的政策。
2. 制定特殊优惠政策
制定鼓励节约利用湿地资源和在部门发展中优先注意保护湿地生物多样性的政策,在投资、信贷、项目立项、技术帮助等方面解决政策引导问题。地方政府对湿地保护区管理所、站建设所征用土地给予优惠政策。政府对保护区各项基础建设和创收收入进行减免税收政策,保证建设工程顺利完成,增强保护区自养能力。
3. 实行许可证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在湿地开发利用中,应坚持长期使用许可证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对湿地保护有影响的开发项目,必须执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的政策。
4. 实行湿地生态补偿费政策
凡涉及湿地生态系统的诸如水资源、水利、水电、旅游开发以及资源利用等项目,应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征收湿地生态补偿费。征收的资金作为地方湿地保护工作的专项资金,用于湿地生态环境恢复与重建。
5. 实行以预防为主的环境保护政策,严格执行环评制度
在实施各类大中型涉及湿地的诸如改造湿地、兴建水利、水电工程、开矿、采石、交通设施、口岸工程和工厂等的建设项目以前,首先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采取切实可行的预防和监控措施;不得实施对湿地生态系统产生严重影响的建设项目。
6. 实行保护区管理的社区共管政策
改善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和当地社区间的关系,自然保护事业得到当地政府部门的肯定和支持,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部门都应具备将权利下放的意识,提高的当地社区的管理能力,开发和构建合理实用的共管模式,最大程度地调动和发挥当地社区群众在内的各利益相关群体的主观能动性,协调和解决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保护之间的矛盾,促进湿地生态系统及生物多样性的有效保护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实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为湿地保护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l 在国家相关部门的领导下,云南省人民政府设立负责全省湿地保护工作的机构,由相关厅(局)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履行湿地保护的管理职责。同时,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设置专家组,成员由相关厅(局)的专业人员、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的专家组成。具体负责湿地保护规划的修订、指导湿地保护项目的实施、项目的评审、鉴定和验收等,为实施湿地保护提供技术支持。
l 云南省湿地保护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相关厅、局),应根据各自所涉及的湿地保护工作,成立各自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专家小组,负责制定和实施涉及本部门的湿地保护规划。
l 涉及湿地保护工作的州(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湿地保护工作(任务)的需要,设置专门机构或部门,配置专职人员,负责组织实施相关的具体湿地保护工作。
1. 各负其责,加强协调
要按照“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省、州(市)、县齐抓共管,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发改委、财政、水利、环保、农业、国土资源、城建、海关、旅游、商业及公安等有关管理部门各负其责,积极支持湿地保护工作,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湿地保护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共同实现保护目标。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是湿地的专门管理机构,在保护区范围内行使水利、林业、环保、渔政的行政处罚权。
2. 建立健全湿地保护工作的监督机制
充分发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的地方组织监督作用,检查督促各级政府的各有关部门推进湿地保护工作的情况。
1. 加大对全社会的宣传教育力度
通过广播、电视、会议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农村、青少年、企事业单位及全社会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扩大社会影响,从而提高公众的湿地保护意识。
2. 建立公众参与机制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湿地保护工作,明确各阶层在此机制中的作用。争取国际组织参与到云南湿地保护与研究等的合作中,特别是拉市海、大山包、碧塔海和纳帕海4个国际重要湿地,应十分注重国际组织的参与。
由于湿地科学是一门新兴学科,无论在理论上或是在实践上都有待深入研究,要及时掌握国内外最新学术动态,建立国际交流机制,扩大合作领域,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规划与设计单位,开展社会、经济、人文等多学科、多领域的综合研究,形成雄厚的科技保障体系。
湿地科研人员是开展湿地研究的基础,培养具有学术层次高、学科门类多的专业人才,是推进湿地研究的必然要求。
l 在现有国家高原湿地研究中心及其研究室研究人员的基础上,配齐足够数量的从事湿地研究的多学科、高级专职研究人员。
l 聘请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规划与设计单位的相关学科优秀人才作为国家高原湿地研究中心兼职研究人员。
l 在相关大学设置湿地保护专业,培养专门从事湿地保护和湿地研究的高级专业人才;聘请国内外湿地专家到云南讲学、合作开展项目研究;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引进湿地研究人才和派遣人员到国内外进修深造,培养湿地科研高级人才;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开展对湿地自然保护区在职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全省湿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及各有关部门领导小组,应结合具体实际和湿地保护工作的需要,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规划设计单位的协作,确定和聘请技术支撑单位和专家,以指导、咨询、参与湿地保护的管理与实施以及成果鉴定。
各级政府部门中的湿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专家组的作用,尊重专家的意见。在制定政策、执行法规、实施工作计划、可行性研究等方面,要征求专家小组意见。而专家组要努力把最新科研成果应用于保护管理和规划实践中。
涉及湿地保护工作的地区政府,在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工作指导方针、政策措施时,也要充分征询湿地保护专家小组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性,保证湿地保护与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由于湿地保护经费的短缺,制约了湿地保护工作。在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应多方筹措,广开募资渠道,通过国家投资、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捐赠和国外引资,全面推动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可持续发展进程。
云南省湿地保护建设项目的实施是中国湿地保护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应加大对湿地保护的投入力度。工程建设项目应以中央财政投入为主,云南省地方配套为辅。国家投资部分纳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地方配套资金根据财力可分别从各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相关部门预算等多渠道解决。
对于重点保护湿地(如国际重要湿地),争取国家在湿地环境保护和基础建设工程的资金投入。
l 湿地保护是社会公益事业,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必须加强宣传教育,从而提高全民湿地保护意识。鼓励社会各界捐助和投资,争取关心湿地生态保护的社团和个人的捐赠,建立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基金。
l 在不改变当地湿地功能的情况下,积极开展湿地生态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工作。坚持“谁治理谁收益”的原则,调动全社会重视和投入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加强对外合作交流,争取国际援助。通过国际合作项目为湿地保护工程引进资金,争取赠款、贷款项目及各种实物形式的国际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