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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误解IUCN

媒体:原创  作者:陶思明
专业号:陶思明
2022/7/27 6:50:54

陶思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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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关IUCN(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正式宣布(同意语还有“最终宣布”“宣布”)中国白鲟灭绝、长江鲟野外灭绝的报道评论、文章推送较多,按文字逻辑关系,可能的依据是IUCN在其发布的全球受威胁物种红色名录更新报告中,这两个物种评估等级依次为“绝灭”和“野外绝灭”。将IUCN濒危物种红色名录显示的有关物种评估等级,说成IUCN正式宣布这些物种灭绝,是不是有些误解IUCN呢,“名录显示”和“正式宣布”还是有本质的区别。

IUCN红色名录标准是为对全球高危绝灭物种进行分类而制定的,用于指导全球和地区水平上开展濒危物种评估工作,提供制定优先保护行动的参考。IUCN声明,对绝灭威胁的评估和制定保护行动优先权是两个相关但不同的过程,后者不仅包括对绝灭威胁的评估,通常还考虑其他众多因素,因此根据该标准制定的红色名录也就是物种濒危等级评估结果,并不自动生成保护行动优先权列表。既如此,它又怎么会自动生成对物种灭绝的宣布,使中国有着上亿年辉煌历史且在保护中的优秀物种,就这么轻而易举地宣布灭绝了?

所谓“不自动生成”,一般地理解是说二者之间不能直接划等号。事实也是如此,载明评估结果的濒危物种红色名录及其发布,和宣布某些评估物种就此灭绝,在性质上、层次上、操作上、影响上原本就有很大的不同,怎么可能把二者等同起来,使IUCN发布红色名录的工作直接进阶到宣布物种灭绝,这不是IUCN的原意。反复研读IUCN红色名录物种濒危等级及其标准和地区水平上的应用指南等,没有找到任何等级标准、评估结果对应于灭绝宣布的文字信息,也没有找到IUCN在制定发布红色名录之外可以宣布物种灭绝的任何文字信息。

《生物多样性公约》阐明各国对它自己生物资源拥有主权权利,IUCN作为运行多年的政府间和民间非营利环保组织,这点政治常识还是有的。它可以尽情酣畅淋漓的大力宣传基于其标准的濒危物种评估结果和更新报告,可以在其红色名录中载明中国白鲟、长江鲟任何评估等级,譬如说“绝灭”和“野外绝灭”,我们也可以据实推介、宣传IUCN的这些评估结果,这都没有任何问题,甚至对我们进一步做好保护工作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但是,真要把IUCN红色名录中相关物种的评估结果及其发布,转换成对这些物种的灭绝宣布,中国的物种说什么也得由中国政府依法依规宣布。这个宣布权哪个国家都不会旁落,拱手相让主权事项任由他方不明不白的宣布自己的物种灭绝。IUCN也不会以红色名录制定和发布权,谋求物种灭绝宣布权,隔空动不动宣布一个国家的物种灭绝。它的使命是协助各国保护物种灭绝,如果又以宣布物种灭绝为己任,那还不早被解散了。即便联合国大会,也没有权利宣布一个国家的物种灭绝,那么IUCN怎么会偏离它以评估为基础制定发布红色名录、促进所在国加强保护的本分,大包大揽宣布它国物种灭绝呢!

IUCN真要把发布濒危物种评估结果和物种灭绝的宣布等同起来,宣布中国什么物种灭绝或野外灭绝,那事物的性质就发生变化,成为需要外交交涉的重大事件了。如是,我们还能继续一厢情愿,有意无意误解IUCN,将其包括中国相关物种在内的评估结果,以红色名录形式的发布、宣传、推动保护,没有根据的说成是IUCN对中国相关物种的灭绝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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