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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湿地公园建设管理的通知

媒体:湿地中国  作者:山东省野生动植物保护
专业号:乔显娟
2014/2/27 11:07:20

山东省林业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湿地公园建设管理的通知

 

  各市林业局:

  近年来,我省湿地公园建设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目前,全省已建立国家湿地公园39处、省级湿地公园81处,抢救性保护了一批重要湿地,并发挥了巨大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但是,在湿地公园建设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有些地方对湿地公园建设的目的意义缺乏正确认识,导致重申报轻建设,重牌子轻管理,重旅游轻保护等现象严重;有些湿地公园机构不健全,管理能力薄弱,资金投入不足,甚至出现批而不建、建而不管或徒有虚名的状况;湿地公园发展不平衡、结构不合理,国家、省级湿地公园数量多,市、县级数量偏少等情况。为解决上述问题,根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和《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管理的通知》(办湿字[2014]6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准确把握湿地公园发展方向

  (1)提高对湿地公园重要性认识。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和湿地公园管理机构,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认识湿地公园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紧紧抓住国家和各地大力加强生态建设的有利时机,以及广大群众关爱亲近湿地的迫切需求,把湿地公园建设作为扩大湿地面积,维护湿地功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要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50号)、《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和《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等政策法规,坚持“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始终坚持湿地公园的公益性发展方向,开拓思路,多措并举,创新体制机制,切实履行起湿地保护主管部门的职责,推进湿地公园健康有序地发展。

  (2)加大对湿地公园的宣传力度。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和湿地公园管理机构要充分利用“世界湿地日”、“世界野生动植物日”“国际生物多样性日”、“世界环境日”、“爱鸟周”和“野生动物宣传月”等时机,既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宣传媒体,又可以联合共青团、教育、科协等有关部门或依托社会团体、环保组织和志愿者采取文艺演出、知识竞赛、专题演讲、知识讲座、图片展览、夏令营、湿地行等途径和形式,开展群众性湿地保护科普活动。要加大宣传力度,拓宽宣传渠道,丰富宣传内容,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湿地公园,关心和支持湿地公园建设,为湿地公园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社会氛围。

  (3)加强湿地公园建设的组织领导。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50号)和《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所赋予的湿地保护主管部门职责,切实担负起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把湿地公园建设管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任务目标,严格考核奖惩。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在机构、土地、资金和政策等方面给予保障。各地要组织制定湿地公园建设管理方面的制度和政策,落实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等,指导监督湿地公园正确履行职责,加强对湿地公园运营管理的考核与跟踪监督。

  (4)完善社会和舆论监督。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对湿地公园建设管理的社会监督体系,依法依规、及时准确和公开透明地公布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营造“政府重视、社会关注、百姓支持”的良好氛围。已建成开放的湿地公园,要及时面向社会公示四至范围和坐标位置;要建立自律自治和举报监督机制,及时受理群众举报,接受公众和媒体监督,引导社会各界参与湿地公园的维护管理,促进公园规范运营与和谐发展。

  二、明确目标,强化湿地公园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5)科学引导湿地公园设计。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和湿地公园管理机构要树立以人为本和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设计理念,严把设计方案审查关,防止过度设计。要坚持生态优先,重视保护湿地公园的自然和原始风貌,严格控制建筑物、构筑物等规模,严格限制挖湖堆山、裁弯取直、筑坝截流、硬质驳岸等建设。要着力发挥湿地的各种功能,保障其在科普教育、文化娱乐、调蓄防涝、防灾避险等方面的综合功能。要突出湿地公园特色和个性,挖掘历史文化内涵,展示地域风貌,避免“千园一面”和建设内容和风格的雷同。

  (6)严格实施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湿地公园建设管理的指导性文件,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总体规划的编制必须是在组织专家对拟建湿地公园进行全面的科学考察,充分查清本底资源的前提下,依照有关技术标准和建设规范编制,并划定湿地保护红线。规划编制必须坚持生态系统完整性和流域生态系统整体保护的原则,合理划定范围,确定建设目标和任务,明确功能分区和建设布局,并做好与城乡发展、土地利用、交通等相关规划的衔接,确保其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前瞻性。国家、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应聘请具有相关规划设计资质,并具有相应人员的规划单位编制。

  (7)加强建设过程的监管。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湿地公园建设从招投标到竣工验收全过程的监管,确保按照规划设计方案和工艺要求安全规范施工。要严格禁止未经试验大量引进外来物种,禁止移植古树名木和大龄树木,限制违背自然规律和生物特性反季节种植施工、过度密植和过度修剪等活动,积极推广绿色照明、清洁能源、中水利用和垃圾资源化利用等新技术、新工艺。要突出湿地公园特色,强化资源的特色利用,着力提升其内涵和品位,努力打造一批具有示范作用的国家、省级湿地公园精品。

  (8)按时进行试点验收。经批准建设的国家、省级湿地公园,要根据《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和建设验收标准,就总体规划中规定的建设内容制订详尽的、分阶段实施的建设计划,确保在5年内完成并按要求申请评估验收。试点国家湿地公园的验收,由省林业厅根据有关要求和标准组织自查评估合格后,向国家林业局申请验收;省级湿地公园,由各市林业局组织自查评估合格后,向省林业厅申请验收。对于初验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仍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能验收的,由原批准机关取消其试点资格。每年320日前,各市林业局将当年申请验收的国家、省级湿地公园有关材料报送省林业厅。

  三、强化责任,促进湿地公园健康发展

  (9)切实加强资源保护。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和湿地公园管理机构要积极争取人大、政府的支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实现国家、省级湿地公园“一园一法”。要加大湿地公园内检查和监管力度,适时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打击各类侵占和破坏湿地的行为。要落实湿地保护红线,严格禁止在国家、省级湿地公园内修建宾馆、会所、别墅和其它房地产开发活动。各地要综合运用工程和生物技术措施,对园内及周边湿地进行保护和修复,提升湿地生态功能;引导周边居民转变生产生活方式,科学利用湿地资源,实现生态保护与社区发展的双赢。

  (10)认真开展资源监测。科研监测是湿地公园日常管理的重要工作,是评估验收湿地公园试点建设的主要指标之一。各湿地公园管理机构要制定监测方案,确定监测目的、监测方法、监测内容及监测频率,配备完善的监测设施,建立布局合理的监测站点,定期开展生态环境、生物资源、游客影响等调查监测工作。要及时准确地分析监测结果,全面掌握湿地本底及动态发展趋势,建立完备的技术档案,并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为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决策提供基础信息和科学依据。

  (11)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各湿地公园管理机构要按照《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和《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中明确的职责、权限和管理范围等,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对湿地公园实行规范化管理。要强化制度建设,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构建完善的组织和责任体系。要加强对湿地公园管理、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努力提高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省林业厅每年将定期组织对国家、省级湿地公园有关人员的管理和技术培训,着力提高在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合理利用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

  (12)稳妥开展生态旅游。生态旅游是可持续利用湿地资源,开展生态体验、教育和认知,发挥湿地多种功能效益的重要手段。各地应以“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为原则,依托湿地公园的生态资源优势,在不超过环境容量的前提下,稳妥开展生态旅游,传播、弘扬生态文化。要按规划建设好旅游基础设施和接待设施,为开展旅游创建条件。要加强科普宣教解说系统建设,提高导游和解说的科学性、教育性和趣味性,使人们在游览休闲过程中接受湿地生态知识的科普教育,加深对湿地的认知。

 四、规范管理,确保湿地公园的公共服务属性

13)严格运营监管。建设和发展湿地公园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地要把湿地公园的发展建设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强化对湿地公园建设管理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做到全过程监管。要做好国家、省级湿地公园在选址、资源调查、总体规划编制与审查论证、申报材料审核等方面的指导,严把申报质量关。要督促国家、省级湿地公园按经批准的总体规划进行规划建设,优先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等基础性工作,防止重开发轻保护、重经营轻管理、过度开展旅游等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的活动

14)增加管护投入。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和湿地公园管理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多方筹集资金,加大对湿地公园建设的资金投入。湿地保护属于公益事业,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将湿地公园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起稳定长效的投入机制。要完善政策,拓宽湿地公园建设的融资渠道,广泛吸纳企业、民间资本等社会资金参与湿地公园建设,保护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要探索和完善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促进湿地公园可持续发展。

 (15)加强管理机构建设。健全的湿地公园管理机构是湿地公园健康发展的关键。所有批准试点建设的国家、省级湿地公园所在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必须积极争取当地政府以及编办的支持,尽快建立与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工作相适应的管理机构,配齐熟悉湿地公园管理、掌握湿地保护技术的人员,安排落实所需人员工资及工作经费,配备必要的管理设备设施。今后,凡未落实国家、省级湿地公园管理机构或管理机构未有效履行职责的,省林业厅在湿地公园晋升、验收和项目安排上将不予支持。

 (16)明晰土地资源权属。各国家、省级湿地公园管理机构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经批准的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抓紧完成湿地公园标桩立界,确保湿地公园界址清楚、范围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改变国家、省级湿地公园范围和随意侵占湿地公园土地等资源。确因重点项目建设需要征占用国家、省级湿地公园土地或改变土地用途的,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和湿地公园管理机构要依法严格审核,从严控制,并按程序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工程建设方案、生态影响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新批国家、省级湿地公园试点3年内不得进行范围调整。

五、循序渐进,构建完善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

  (17)制定发展规划。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编制本地湿地公园发展规划。湿地公园发展规划应当根据本地湿地资源特点、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及省有关加强湿地保护的要求,对湿地公园的目标任务、总体布局、保护恢复重点等方面做出科学合理规划,优化类型和空间布局。优先将功能区位重要、保护价值高或者受威胁严重的湿地纳入到湿地公园发展规划。要注重湿地公园数量、结构和区域间的协调均衡发展,实现数量和质量并举,规模和效益并重。

  (18)严把申报条件。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和《山东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严格申报条件和标准,对未有明确的管理机构或未承诺建立管理机构、土地和资源权属不明晰、与周边利益群体有争议的应拒绝受理。拟建国家、省级湿地公园不得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重叠或交叉,湿地率不得低于30%,保育区和恢复区湿地面积应大于总面积的60%,合理利用区控制在总面积的20%以下。申报国家湿地公园的,各市林业局应于5月30日前申报材料报送省林业厅,由省林业厅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逾期将顺延至下一年。

  (19)实行逐级申报制度。各地要加快市、县级湿地公园发展步伐,保证国家、省级湿地公园和市、县级湿地公园的合理比例和规模。建立上一级湿地公园由下一级湿地公园晋升的制度,拟申报的国家、省级湿地公园应分别是已经批建的省级、市级湿地公园。为促进湿地公园协调均衡发展,未有湿地公园或湿地公园较少的地区,要加快发展速度,把自然和生态特征显著、具有较高保护价值的湿地区域抢救性建设为湿地公园。今后,各县(市、区)每年应至少建1处湿地公园或湿地保护小区。

  (20)建立严格考核和退出制度。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坚持经常性督导和集中检查相结合,加强对湿地公园建设的监督考核。要不断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及时解决湿地公园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对管理混乱、保护不力的湿地公园(试点)应加强重点监管,限期整改;对批而不建、资源破坏严重、失去保护价值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撤销其命名。对建设和管理取得显著成绩的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各市林业局要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市湿地公园建设管理及跟踪督查情况上报省林业厅。

 

 

 

                                                                        山东省林业厅

                                            二一四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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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于2014/3/3 11:24:49写道:
哦,这样子啊,我们都很淡定
游客于2014/2/28 15:57:46写道:
留个脚印,日安,傻木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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