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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国君:建议《草案》明确规定碳排放的全国基准年目标、年度碳排放量|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

媒体:湿地保护  作者:中国绿发会
专业号:中国绿发会
2021/5/7 9:57:11
2021年4月21日上午,由中国绿发会法工委和政研室牵头举办的“《碳排放权交易暂行条例(草案)》讨论会”在京召开,围绕碳排放权交易实践问题和建议、《草案》研讨建议与意见进行重点分享并展开互动讨论。此次会议在绿会融媒百家号、微博、B站等进行视频和图文直播,有7000余人在线参加了该会议。以下是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环境政策与环境规划研究所所长宋国君老师的发言整理,分享给大家:
我是做环境政策研究的,排污权交易也做过很多。我就该《草案》提一些建议。
该《草案》已经公布,虽然说是一个修改意见,如果每一条都说也是非常具体,也没有那么多时间。我就从四个方面说,第一,是配额总量和分配权;第二,是参与交易的排放者的规定;第三,是碳配额的核查;第四,是关于交易所的设立和审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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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关于配额总量和分配权,我仍然站在基本的理论上说,作为一个交易,它的本质是什么?国家碳配额总量应当由中央政府决定,具体应当规定全国的基准年目标;年度的碳排放量如何规定?实际上是按照行业逐渐扩大参与减排的排放源的过程。由于交易成本的制约,纳入碳减排的排放源是一个技术进步的过程。如果交易成本比较低,都可以进入交易。然后,按照行业确定配额总量。应当由国家来确定。虽然说这是一个复杂的事情,前面律师刚才也说到了,我有很多不同的情况,要做很多的界定,规模以上的源,按照配额自动获得配额。
如何分配?首先需要制定配额,例如按照行业,每单位产品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或是每万元的配额指标。接下来就是配额时间的规定,配额的发放,肯定是年度是要清缴的,任何一年的配额只能在当年使用,也可以在以后的年度使用,不能提前使用。类似的规定,有很多内容。接下来,就是周期滚动的发布,正式发布肯定是五年以上。也要更新变化,也可以直接把30年的配额全部都发放。期货交易是存在的,五年发布一次应当由生态环境部发布,是完全的信息公开。每年做出更新,因为有不少问题需要去解决,关于配额总量和分配权,建议《草案》应当按照这样的说法重新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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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关于参与交易的排放者。不是指交易者,排放者,就是交易者肯定是无限的。任何人都可以去买,买完了就给销毁,也没有问题。但是,主要是说排放者,因为只有排放者才是可以核定的。所以国家规定行业和规模,强制参加减排就是指规模以上排放源。自愿参与减排的我就不详细说了,这是一个问题。强制对象,应当是真实的排放者,申请碳排放许可分证。国家已经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这是以条例形式于3月1号开始执行。做一个碳排放,它比污染物的核定要简单,所以执行一个碳排放分证、排污许可分证就可以纳入许可证管理。许可证是环保部门的职责,包括碳是污染物吗?这在法律上应当进行规定,把它当成污染物进行排放控制,遵守碳排放许可证的要求提交年度报告。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核准。我没有提到具体的修改意见,我只是提国家应该怎么做,然后地级市的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核,因为工作量很大。由于信息是公开的,所以我称为碳信用报告,所以排污许可证的技术基础、工作基础、工作思路,比碳排放的核查要专业的多,所以,我是建议把碳排放分证放到排污许可证里头就可以了,但是是一个碳分证,与水、空气排污许可分证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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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碳配额的核查,工作流程跟排污许可证是一样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去审核和批准。无论是排污者要提交碳排放的相关报告和市生态环境局的审核,都需要第三方机构帮助核查报告,但是第三方是真正的第三方,企业可以请个第三方,政府请一个第三方,但肯定不会是同一个第三方。所以关于第三方,是非常大的一个市场。
再者,就是信息公开,政府核准的碳信用一定是完全的信息公开,核查的报告也需要公开。生态环境部,主要是需要制定,不是指定,制定核查的标准和规范信息公开的规范等,这样的话,交易才比较顺畅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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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交易所的设立和审批。我觉得它跟股票交易所一样,是一个公司,一个服务机构。要遵守交易所的规范,然而不用每个省必须在每个省区进行交易,这就不是市场机制了,所以我觉得关于交易所的规定,《草案》中提到的县、省等,都是过于复杂。就是主要由中央政府,比如生态环境部负责具体事宜,由市级生态环境局负责碳交易许可审查。我就基本上说这么多,因为跟《草案》的建议我也详细看了前边各位专家的发言,我就说这么多,谢谢。
整理/子舒   审/Tammy  编/saku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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