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是地球之肺。为保护、建设和管理泉州城市“绿肺”,泉州市市政府日前出台《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明确保护范围、机构、经费、类型、禁止行为、相应处罚等内容。
规定出台之日起,保护区范围内的林地、湿地、野生动植物等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以及各类标志,由市林业局下设的保护区管理处统一保护管理,区内的海域使用权、林地使用权由保护区管理处依法申请取得。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除被处以100元至1万元的罚款外,一些如擅自砍伐红树林等林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保护区总面积超过7000公顷
此次管理规定所要保护的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是指经省政府批准,为保护红树林、鸟类、水生动物及其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在泉州湾河口所划定的保护区,范围东至秀涂内侧与石湖内侧连线以内水域,南至蚶江水头,西至晋江大桥,北至惠安陈坝村。
保护区总面积7008.84公顷,按自然生态条件、生物群落特征、重点保护对象,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其中核心区和缓冲区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原有的要自行拆除恢复原貌,实验区及外围保护地带不得建设污染或影响区域内物种栖息繁衍的项目和设施。
核心区原有居民将迁出
种养活动严禁扩大规模
根据规定,保护区核心区内原有居民将由所在地政府组织迁出并妥善安置。规定公布前已在核心区、缓冲区从事种植、养殖活动的将迁出;已在实验区从事山地种植、放牧、水产养殖活动的,应当与保护区管理处及当地社区(村委会)签订生产守则,规定种养种类、方式、规模及从事人数。
扩大原有种养范围及改变种养方式将被严格禁止。
核心区仅向科研活动开放
在核心区内,除因科研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观测、调查活动外,禁止开展任何其他活动。
缓冲区内,可从事以科研为目的的观测、调查、教学实习、标本采集、拍摄、登山等活动外,禁止开展旅游和种养、放牧、挖建鱼塘及其他开放利用活动。
实验区内,除上述两区可开展活动外,还可进行参观、考察、旅游、原有物种种养等活动,禁止开展严重影响水动力环境和破坏生态资源的开发利用活动。
珍稀动物将受有效救护
严格限制外来物种引进
保护区管理处将负责建立健全区内野生动植物救护机制,及时受理报告并采取措施,有效保护中华白海豚、黄嘴白鹭、黑嘴鸥等珍稀动植物的安全。
外来物种的引进将被严格限制,因生态建设需要引进的要先经专家论证,同时将加大力度治理已有的外来有害植物。
擅自采集标本最高罚2000元
该管理规定对7类行为的处罚措施进行了具体明确。其中,擅自在保护区内建筑设施的,逾期不拆除将进行强制拆除外,还将按占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至200元罚款,并承担恢复原貌费用。擅自进区域内采集野生动植物、矿物和土壤等标本的,没收采集物、工具,并罚款200元至2000元。擅自雇佣外来劳动力进保护区的,雇主除受批评教育外,还将承担100元至1000元罚款。因砍伐、开垦、采石等活动,侵占或擅自围垦湿地,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农药对滩涂、海产品消毒,进行电捕鱼作业和掠夺性捕捞,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处300元至1万元罚款。擅自砍伐红树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孙灿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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