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修订后的《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此次全面修订以保护管理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为导向,增加细化规定,从加强湿地资源管理、强化湿地保护利用、系统开展湿地修复、严格落实监督检查、科学设置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完善。
此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湿地定义,即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夏正芳介绍,此定义着重体现湿地的多重自然属性和功能,既满足了湿地管理需要,也与《湿地公约》关于湿地的定义相衔接,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与现有的湿地保护管理现状相衔接,有利于湿地的全面保护。由此,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湿地有哪些,规定江苏实行湿地分级和名录管理,对湿地实行分类保护,并结合省情实际对发挥有关部门对滨海湿地、小微湿地保护的职能作用进行了规定。
修订还明确了“由谁管”的问题,即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资源的监管,其他有关部门各负其责——此前由于机构改革调整,湿地相关主管部门的名称、职能发生了较大变化。修订后的条例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应当依法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要求,将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纳入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并严格控制占用湿地,禁止违法占用湿地。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湿地,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主动公开湿地保护相关信息。湿地的保护、修复和管理情况还将纳入我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修订后“怎么管”更加明确,注重强化湿地的保护和利用。紧扣《江苏省湿地保护规划(2023—2030)》提出的到2025年“湿地保护率达到48%以上”的目标要求,条例在保护方面规定,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保护需要,依法将湿地纳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或者自然公园,规范湿地保护小区建设,建立健全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加强湿地资源保护;在利用方面,强化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利用活动分类指导,鼓励单位和个人结合本地区实际开展符合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拓展湿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
此次修订增加了“湿地修复”专章,结合江苏湿地特点明确了基于自然的湿地修复路径,即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修订还将8公顷以下的小微湿地保护修复写入了条例,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开展退化小微湿地修复工作,发挥小微湿地生态服务功能,改善和提升人居环境。
条例还规定,每年2月2日世界湿地日所在的周为江苏省湿地保护宣传周。(陈月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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