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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流湿地水环境污染控制指南

媒体:原创  作者:SUE 2019/3/22 15:5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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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全球环境基金

国家湿地水环境污染控制指南项目

项目名称和编号:增强湿地保护地子体系管理有效性,保护具有全球意义的生物多样性(UNDP PIMS #: 4391)

分包合同名称和编号:制定中国湖泊、河流、库塘及滨海湿地水环境污染控制指南(NP–2016-003)

河流湿地水环境污染控制指南

(送审稿)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

前 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实践“两座山论”的科学内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等关于湿地保护的决策部署,实现全面保护湿地、扩大湿地面积、增强湿地功能、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总体目标,国家林业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印发了《全国湿地保护“十三五”实施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为推进《规划》实施,指导各地开展湿地水环境污染防治与保护工作,在国家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重大专项等相关科研成果基础上,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从河流湿地水环境污染评估、湿地水环境保护技术、湿地污染控制措施、湿地水环境监测及管理等方面提出河流湿地水环境污染控制的技术路线、方法和措施,有助于指导各地科学、合理地开展河流湿地水环境污染控制,保护和提升湿地水环境质量,完善湿地保护体系建设,提高湿地保护地子体系保护管理的科学水平。

本指南为指导性文件,各地可参考本指南提出的河流湿地水环境污染控制的技术方法和路径措施,根据具体河流湿地的自然地理、地质及污染状况等特征,参考制定适用于具体河流湿地的水环境污染控制方案。

本指南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

目 录

1 总则 1

1.1 适用范围 1

1.2 编制依据 1

1.3 指导思想与原则 2

1.3.1 指导思想 2

1.3.2 基本原则 2

2 术语和定义 4

2.1 河流湿地 4

2.2 水环境污染控制 4

2.3 污染底泥 4

2.4 环保疏浚 4

2.5 生态护岸 5

2.6 河流缓冲带 5

2.7 河床 5

2.8 河漫滩 5

3 河流湿地水环境污染评估 6

3.1 河流湿地水环境污染评估技术路线 6

3.2 河流湿地水污染评价指标体系 7

3.3 河流湿地水生态环境健康评价体系 7

3.4 河流湿地功能评价指标体系 8

4 河流湿地水环境保护技术 10

4.1 河流湿地水环境污染源 10

4.2 控源截污措施 10

4.3 水体强化净化技术 11

4.4 水生态恢复技术 12

5 河流湿地水污染分阶段控制措施 14

5.1 水环境污染控制目标 14

5.2 水环境污染控制措施 14

5.2.1 第一阶段 15

5.2.2 第二阶段 16

5.2.3 第三阶段 17

5.2.4 第四阶段 18

5.2.5 第五阶段 18

5.3 水环境污染应急措施 19

6 河流湿地水环境监测 21

6.1 监测目标 21

6.2 监测方案 21

6.2.1 采样点布设 21

6.2.2 监测内容和指标 22

6.2.3 监测方法和技术 23

6.2.4 监测时间和频率 23

6.2.5 监测处理和分析 24

7 河流湿地水环境污染控制管理 26

1 总则

1.1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河流湿地保护和水环境的污染控制工作,包括河流湿地水环境污染评估、河流湿地水环境保护技术、河流湿地水污染分阶段控制措施、河流湿地水环境监测和污染控制管理等方面内容。

1.2 编制依据

本指南的所涉及的算法及技术细则参见编制说明。

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24708-2009 湿地分类

GB 50707-2011 河道整治设计规范

GB 4284-84 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

GB/T 50123-1999 土工试验方法标准

HJ/T 91-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2005-2010 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2009-2011 生物接触氧化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HJ623-2011 区域生物多样性评价标准

SL 196-97 水文调查规范

SL 42-2010 河流泥沙颗粒分析规程

JTJ 319-99 疏浚工程技术规范

1.3 指导思想与原则

1.3.1 指导思想

根据党的十九大提出的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部署,以及落实《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2002-2030年)》和《全国湿地保护“十三五”实施规划》目标,以湿地全面保护为根本,以控制湿地水环境污染、增强湿地生态功能、保护生物多样性为目标,推进河流湿地的水环境污染控制工作,提高湿地监测管理能力,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健康和安全,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

1.3.2 基本原则

开展河流湿地的水环境污染控制以及湿地保护和恢复工作,应遵循如下的原则:

(1)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原则,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作用的可持续性;

(2)坚持“控源与湿地保护、生态修复相结合”的河流湿地水环境污染控制基本理论;

(3)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实用的原则。针对河流湿地所处的特殊地理位置、环境特征、功能定位,正确实施各项水污染控制工程,并处理好施工和环境保护之间关系。

(4)环境协调、因地制宜、无害处置。采用的水污染控制措施与河流湿地水文特点相结合,采用对水体环境及周边环境无负面影响的水生态处理技术。

2 术语和定义

2.1 河流湿地

围绕自然河流水体而形成的河床、河滩、洪泛区、冲击而成的三角洲、沙洲等自然堂的统称,包括永久性、季节性或间歇性河流以及洪泛湿地、喀斯特溶洞湿地。

2.2 水环境污染控制

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等手段和措施,控制污染水体的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恢复水体环境质量,维护水生态系统结构完整和功能稳定。

2.3 污染底泥

由于水域受到污染,水中部分污染物通过沉淀或颗粒物吸附而蓄存在底泥中,底泥中的污染物可通过与上覆水体间的物理、化学、生物交换作用重新释放,成为二次污染源。

2.4 环保疏浚

指采取工程措施对水体中的污染底泥进行疏挖,以减少底泥中污染物向水体释放,为水生态系统的恢复创造条件,是一种重污染底泥的异位修复技术。

2.5 生态护岸

指在具备岸坡防护基本功能的基础上,具有河水与土壤相互渗透、一定的植物生长条件和生态恢复功能以及一定程度上增强河流自净能力和自然景观效果的护岸结构形式。

2.6 河流缓冲带

河流两侧由树木(乔、灌木)及其他植被组成的、为保持河流生态环境健康而划定的具有一定宽度范围且可一定程度上防止地表径流、废水排放、地下径流等所携带的养分、沉积物、有机质、杀虫剂及其他污染物进入河流的功能区域。

2.7 河床

指河谷中平水期水流所占据的谷底部分,又称河槽。

2.8 河漫滩

指河流洪水期淹没的河床以外的谷底部分。它由河流的横向迁移和洪水漫堤的沉积作用形成。

3 河流湿地水环境污染评估

根据河流湿地所处区域环境特征,结合河流湿地现状水环境污染综合指数、湿地水生态系统健康和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评价结果,确定河流湿地水环境污染控制的目标。

3.1 河流湿地水环境污染评估技术路线

可按图3-1所示路线,开展河流湿地水环境污染评估及控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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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1 河流湿地水环境污染评估技术路线

在河流湿地水环境调查的基础上,开展湿地水环境污染特征评估。通过湿地水污染评价指标体系和湿地水生态环境健康评价体系评估结果,筛选经济可行的河流湿地水环境保护技术,分阶段开展河流湿地水环境污染控制;建立完善河流湿地环境监测体系,有效支撑河流湿地水环境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通过湿地生态系统功能评价指标体系评估结果,有针对性的加强河流湿地水环境管理;最终实现全面、系统地控制河流湿地水环境污染的目标。

3.2 河流湿地水污染评价指标体系

采用综合污染指数法表征河流湿地水体污染程度。根据综合污染指数值,可将湿地水环境质量状况划分为6级,分别为:“好”、“较好”、“轻度污染”、“中度污染”、“重污染”、“严重污染”。

表3-1 河流湿地水污染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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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河流湿地水生态环境健康评价体系

采用水生态环境系统健康指数法表征河流湿地水生态环境健康程度。根据评价结果,可将河流湿地水生态环境健康状况划分为5级,分别为:“很健康”、“健康”、“较健康”、“一般病态”、“疾病”。

表3-2 河流湿地水生态环境健康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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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河流湿地功能评价指标体系

河流湿地的功能可划分为资源功能、调节功能、生态环境功能和人文功能四大类。对湿地功能开展价值评估,可得出该湿地的主要功能,为湿地的水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表3-3 河流湿地功能价值评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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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河流湿地水环境保护技术

针对河流湿地水环境的现状污染特征,在控源截污的基础上,按照“水质、水量、水生态”思路实施湿地水环境保护措施。湿地水环境的“水质”保护主要包括湿地水体强化净化技术,“水量”保护主要包括湿地引水调水等措施,“水生态”保护主要包括湿地水生态恢复技术。本指南重点介绍湿地控源截污措施、水体强化净化技术和水生态恢复技术等内容。

4.1 河流湿地水环境污染源

河流湿地环境污染源可分为两大类,即天然污染源和人为污染源。本指南主要控制对象为人为污染源。

根据人为污染源的排放现状,可分为点源污染、面源污染及内源污染。

根据人为污染源的来源不同,可分为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和生活污染源等。

其中,点源污染主要包括工业污染源和生活污染源等;面源污染主要包括城市面源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等。

4.2 控源截污措施

湿地水环境污染负荷严重,应立即采取控源截污措施有效阻止外来的污水和污染物排入湿地水体,削减进入湿地的污染负荷。控源截污措施是湿地水环境污染超负荷情况下,开展其他技术措施的前提。针对不同的污染源特征,主要包括纳管截污等措施。

4.3 水体强化净化技术

采取截污控源措施后,进入湿地水环境的外源污染得到一定控制,湿地水体仍存在少量污染,水质尚未达到目标,需采取水体强化净化技术进一步削减湿地水环境污染负荷,提升水环境质量。河流湿地水体强化净化技术包括点污染源处理技术、面源污染处理技术和内源污染处理技术。

(1)点源污染处理技术

主要针对河流湿地所处流域内威胁河流湿地水环境与生态环境安全的重要点源污染,实施污染防治措施。主要包括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分散式生活污染防治和典型工业点源污染防治。

城镇生活污染防治通常采用建设污水处理厂。分散式生活污染防治可采用生物塘、生活污水净化槽、厌氧滤池法、生物接触氧化法、膜生物反应器等技术措施。典型工业点源污染防治分为含氮工业废水处理工艺和含磷工业废水处理工艺。可供选择的污水脱氮方法有氨吹脱法、电渗析法、折点加氯法、离子交换法和生物脱氮法等;可供选择的污水脱氮方法有混凝沉淀或混凝气浮+过滤、晶析除磷法、生物与化学并用法、厌氧-好氧法和Phostrip系统等技术措施。

(2)面源污染处理技术

主要包括城市面源处理技术、农业面源处理技术和生态拦截净化技术等。

其中,城市面源的控制措施可采用低影响开发(LID)技术、雨污分离、初期雨水控制与净化技术、地表固体废弃物收集技术等;农业面源的控制措施可采用化肥减量化技术、氨挥发控制技术、畜禽粪尿分类、固体粪便堆肥处理利用、污水就地处理后农地回用等技术。此外,亦可利用生态措施阻隔面源污染扩散,截流污染物,并利用生态净化功能降解污染物,可采取的措施包括生态田埂技术、生态拦截带技术、生态拦截沟渠技术、缓冲带构建技术、生态护岸边坡技术、前置库技术、旁路多级人工湿地技术、砾石床技术等。

(3)内源污染处理技术

针对河流湿地内源污染的现状特征,内源污染处理技术主要包括污染底泥控制技术和其他控制技术等。

河流湿地污染底泥控制技术主要有原位处理技术和异地处理技术两类。原位处理技术主要包括沉积物氧化、化学沉淀、底泥覆盖、安全覆盖和安全固化、原位修复等技术,异地处理技术主要有污染底泥环保疏浚技术。

其他内源的控制技术包括漂浮物清理、航运污染防治等。

4.4 水生态恢复技术

采取水体强化净化措施后,河流湿地水质得到提升,水生态健康状况有所改善,但仍未实现湿地水质良好、水生态系统健康稳定的目标,需要开展水生态恢复措施,恢复受损湿地的水生态系统功能结构和生物多样性,提升湿地水环境的自净能力,使其具备自我维持和自我调节的能力。

根据河流湿地水生态系统的特征,可采取湿地生境恢复、湿地生物恢复、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恢复等技术。

湿地生境恢复包括河流形态保持技术、湿地基底恢复技术、湿地水文恢复技术、湿地水域恢复技术,湿地生态水位优化技术、湿地土壤恢复技术、湿地地形改造技术和湿地岸坡恢复技术等。

湿地生物恢复使用的技术有物种选育技术、物种栽植技术、种子库技术、水生植物恢复技术、种植密度控制技术、种群竞争控制技术、造林技术、群落空间配置技术、水文环境变化配置技术、植被带恢复技术、群落镶嵌组合技术、功能区划技术等。

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恢复主要包括生态系统总体设计技术、生态系统构建与集成技术等。

5 河流湿地水污染分阶段控制措施

根据河流湿地水环境污染评价和水生态环境健康评价结果,将河流湿地水环境污染控制划分为五个阶段,处于不同阶段的河流湿地应采取不同的措施,因地制宜的制定分阶段的湿地水环境污染控制的水质和水生态目标,逐步提升湿地水环境质量。

5.1 水环境污染控制目标

河流湿地水环境污染的控制阶段划分见下表,处于各阶段的湿地应制定至少高一级的水环境污染控制目标,直至河流湿地水环境达到水质好、水生态健康的状态。

表5-1 水环境污染控制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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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水环境污染控制措施

河流湿地水环境污染控制措施的实施可分为五个阶段。各河流湿地应根据湿地现处阶段,开展水环境质量提升的措施。

5.2.1 第一阶段

针对处于第一阶段,湿地水质很差、水生态系统病态的河流湿地,应加强河流湿地所处流域的污染源控制,采取的控制措施主要包括控源截污技术和水体净化技术,以削减污染负荷为根本,建立湿地控源截污体系,重点开展污染负荷最严重的污染源处理,为湿地的水质提升和水生态修复奠定基础。此阶段不宜开展水生态修复措施,实施引水调水等措施时应开展科学论证。

表5-2 第一阶段水环境污染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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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第二阶段

针对处于第二阶段,湿地水质差、水生态系统不健康的河流湿地,应采取的控制措施主要包括控源截污技术和水体净化技术,加大控源截污实施力度,以污染负荷严重的点源污染和面源污染为重点处理对象,控制和削减湿地水环境污染负荷,从而提升湿地水质。可适当采取部分生境恢复技术和生物恢复技术,为下一阶段河流湿地的水生态系统的修复做铺垫。

表5-3 第二阶段水环境污染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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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第三阶段

针对处于第三阶段,湿地水质较差、水生态系统亚健康的河流湿地,应采取的控制措施主要包括水体强化净化技术和水生态恢复技术。该阶段为湿地水环境质量的“敏感过渡期”,应在逐步完善湿地控源截污体系的同时,以面源污染和内源污染控制为重点,削减湿地污染负荷、提升湿地水质。该阶段应侧重于采取水生态恢复技术,恢复受损湿地的水生态系统功能结构和生物多样性,恢复和提升湿地水环境的自净能力。

表5-4 第三阶段水环境污染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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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第四阶段

针对处于第四阶段,湿地水质较好、水生态系统较健康的河流湿地,在严格控制污染源进入湿地水环境的基础上,划定生态保护红线,采取的水环境污染控制措施以水生态恢复技术为主,加强对湿地面源污染的控制,并通过生态手段进一步提升河流湿地的水生态系统结构稳定性和自净功能,维护湿地水环境的健康和安全。

表5-5 第四阶段水环境污染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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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第五阶段

针对处于第五阶段,水质好、水生态系统很健康的河流湿地,应加强湿地水环境质量的保护,采取预防和保护措施,清理和治理现有的和潜在的污染源,划定并严守河流湿地生态保护红线,严格保护缓冲带等生态敏感区,推动河流湿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防止河流湿地水环境质量下降。

表5-6 第五阶段水环境污染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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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水环境污染应急措施

针对不同类别的河流湿地水环境突发污染事件应采取不同的应急处置措施,编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1)重金属类水环境污染

包括汞及汞盐、铅盐、镉盐类、铬盐等,多数具有较强毒性,在自然环境中不降解,并能随食物链逐渐富集,形成急性或蓄积类水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时应首先考虑围隔污染区,将污染区水抽至安全地区处理。也可在污染区投加生石灰或碳酸钠沉淀重金属离子,排干上清液后将底质移除到安全地方固化处理。汞泄露后应急人员应佩戴防护用具,尽量将泄露汞收集到安全地方处理,无法收集的现场用硫磺粉覆盖处理。

(2)化学品等危险废物泄露

包括氰化物、氟化物、金属酸矸、苯类化合物、卤代烃、酚类等。应急处置人员须带全身防护用具,及时发现泄漏点,阻止污染物扩散,尽可能围隔污染区。应对于已经泄露的污染物,及时用砂土或干燥的石灰进行覆盖、收容、稀释、处理,使泄漏物得到安全可靠的处理,防止二次事故的发生。并将收集的泄漏物运至废物处理场所进行处置。

(3)农药

应急人员应配戴全身防护用具。围隔污染区,用黏土、高吸油材料或秸秆混合吸收未溶的农药,收集到安全场所用碱性溶液无害化处理。对污染区用生石灰或漂白粉处置,最后用活性炭进行吸附处理。

(4)腐蚀性物质

主要包括酸性物质、碱性物质和强氧化性物质。处置时应戴防毒面具,酸性物质污染区投加碱性物质(生石灰、碳酸钠等)中和,碱性物质污染区投加酸性物质(如稀盐酸、稀硫酸等)中和,强氧化性物质可投加草酸钠还原。

(5)矿物油类

应急处置时应尽可能用简易坝、拦污索等围隔污染区,用黏土、秸秆、高吸油材料等现场吸附,并转移到安全地方焚烧处理。必要时可点燃表层油燃烧处理,污染水体最后用活性炭吸附处理。

(6)藻类水华暴发、外来物种入侵等生态灾害暴发

藻类水华大规模暴发时,可采取机械除藻、投加微生物生态菌剂等应急措施;入侵物种大量繁殖时,采用人工防治、机械或物理铲除、替代控制、生物防治等生态技术方法对入侵生物进行综合治理。

6 河流湿地水环境监测

6.1 监测目标

(1)监测湿地水环境特征的现状和演变趋势;

(2)监测湿地水环境变化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影响;

(3)监测湿地水环境污染控制的效果;

(4)监测湿地水环境的突发污染情况并及时预警。

6.2 监测方案

6.2.1 采样点布设

(1)采样点应能覆盖所需的水环境监测和评价范围,除特殊需要(因地形、水深和监测目标所限制)外,所有采样点应在监测范围内均匀布设,可采用网格式、断面或梅花式等布设方式,以便确定监测要素的分布趋势;

(2)水样采用断面式的布设方法,沉积物样布设点与水样保持一致;

(3)水生浮游植物和水生浮游动物监测点一般尽量与水化学监测采样点一致;

(4)挺水植物、浮叶植物、沉水植物的样方面积应不小于群落最小面积,可根据种-面积曲线来确定。挺水和浮叶植物样方面积一般采用1m×1m或0.5m×0.5m,沉水植物样方面积为0.5m×0.5m或0.2m×0.2m;可采用断面法,根据河流的形状、水文情况、植物的分布等设置断面;

(5)鸟类、两栖爬行动物等的监测通常采用样线法;

(6)采样一经确定,不应轻易更改,不同时期的采样点应保持不变。

6.2.2 监测内容和指标

河流湿地水环境的监测内容(监测项目和监测指标)可按以下内容选取,各监测区域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监测目标对监测项目进行适当增减。

(1)宏观:湿地水域面积,水生植被面积、河流形态(不同类型河段的长度、宽度、深度、河岸状况及其体现出来的河流沿程的岸线、横断面、纵断面等形态变化特征)特征、支流分布状况、堤岸形态特征;

(2)气象:空气温度、降水量、蒸发量、相对湿度、风速等;

(3)大气环境:氮氧化物、大气降尘量、PM2.5、PM10等。

(4)水文:径流量、流速、水位、水深、结冰期、通航水位等;

(5)水质:水温、pH、透明度、电导率、悬浮物、硬度、溶解氧、氧化还原电位、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总磷、氨氮、挥发酚、六价铬、叶绿素a、重金属等;

(6)沉积物:有机质、全氮、全磷、全钾、全盐量、重金属等;

(7)植物和群落:河岸带宽度、植物种类、植被群系、群落盖度、群落多样性、植被生物量等;

(8)动物:两栖类、鱼类的种类和种群数量,浮游生物、底栖动物的种类、密度及生物量;

(9)外来物种:外来物种的种类、分布和危害;

(10)自然灾害:主要检测干旱、洪涝、台风等指标。

6.2.3 监测方法和技术

(1)湿地宏观指标利用遥感卫星图片进行解析,结合地形图、野外调查以及现有资料查询获得。

(2)气象、大气环境、水文、水质、沉积物等指标的监测方法参照相应的国家标准、环境标准或监测技术规程。

(3)河岸带宽度、植物种类、植被群系、群落盖度采用现场判定法,群落多样性、植被生物量采用样方法。

(4)鸟类的监测采用样线法或样点统计法;鱼类的监测采用捕捞法;爬行类和两栖类的监测采用路线统计法;浮游生物的监测采用室内鉴定和显微镜计数法,底栖动物的监测采用样点法和采泥器法。

(5)外来物种的监测主要通过直接野外调查法。

(6)自然灾害的监测根据气象资料计算或直接调查观测。

6.2.4 监测时间和频率

(1)宏观指标的监测频率为2年1次;气象、大气环境、水文、水质和沉积物中的自然指标中可在线连续监测的指标如水温、电导率、pH、溶解氧等可通过在线自动监测系统进行实时连续监测,其它指标的监测时间设置为丰水期,平水期,枯水期各采样一到两次。

(2)植物的监测宜选择植物开花或结实的时期,分不同季节进行调查,以获得全面而准确的资料和典型的标本。由于全国各地气候差异悬殊,各监测区应根据本地气候和植物生长发育特点具体确定最佳监测时期。

(3)鸟类数量监测分为繁殖季和越冬季两次进行,繁殖季一般为每年的5月-7月,越冬季为12月-次年2月。各地应根据本地的午后特点确定最佳检测时间,其原则是:监测时间应选择监测区域内的水鸟种类和数量均保持相对稳定的时期;监测应在较短时间内完成,以减少重复记录。迁徙情况监测主要在春、秋鸟类迁徙季节进行。

(4)鱼类的监测通常采用捕捞法,应在每个季度调查监测一次,一般以5月、8月、11月和2月代表春季、夏季、秋季和冬季。也可以通过与水产部门、渔民及相关管理人员沟通,获得相应资料。

(5)两栖动物的监测主要在冬季,与冬季鸟类监测同时进行,在繁殖季节对鸟类进行数量监测时,也应兼顾对兽类的监测。

(6)浮游生物和底栖动物的监测频率为每个季度1次。

(7)外来物种与自然灾害的监测为实时监测。

6.2.5 监测处理和分析

(1)植物、鸟类、两栖动物、鱼类、底栖动物的数据处理和分析方法参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生物物种监测技术指南》。

(2)监测、分析的数据和资料应按有关规定上报,并妥善归档。

7 河流湿地水环境污染控制管理

河流湿地水环境污染控制的管理应与其功能类型相匹配,以资源和调节功能为主的河流湿地污染控制管理,应侧重湿地水环境的水质和水量管理,提升湿地水质,保证湿地水量;以生态环境功能为主的河流湿地,应侧重湿地污染控制对水生态的保护,维持湿地水生态系统结构的稳定性和多样性;以人文功能为主的河流湿地,应加强湿地水质对水生态景观的保护。具体应开展以下具体的环境管理措施:

(1)开展科学研究和监测,连续周期收集和分析数据,提出湿地水环境保护管理建议,为保护管理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2)加强湿地水环境保护巡查,建立湿地水环境巡查制度,实现水环境保护巡查常态化;

(3)加强河流形态、护岸、基底、缓冲带的维护与管理,明确行政管理部门,安排专人进行日常管护;

(4)推进湿地水环境智慧化管理,在健全现有河流湿地水环境监测网络的基础上,促进河流湿地管理由粗放式向精细化、信息化转变;

(5)加强湿地管理人员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设立专业的科研机构,并配置高素质的科研队伍,提升科研监测能力;

(6)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提高公众的湿地水环境保护意识,积极参与河流湿地的管理;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方便公众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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