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湿地保护 作者:湖北保安湖国家湿地公园
专业号:湖北保安湖国家湿地公园
2017/6/16 13:37:55
为保护保安湖流域水环境质量,巩固环保督查大整改整治成果,严防反弹, 6月15日上午,市渔政局、水务局、市公安局、保安湖国家湿地公园管委会及保安湖管理处等多部门联合在保安湖流域开展规范整治湖库养殖行为大行动。
此次行动共出动渔政执法船一艘、执法快艇四条,执法工作人员近100人。对保安湖流域主体湖、桥墩湖、扁担塘、肖四海全域进行联合集中检查、清理。主要检查清理环保大整改后有无新增围栏、围网;有无投肥投饵现象;有无使用禁用的捕捞方法和渔具进行捕捞。 检查中发现,承包企业湖北保安湖宋氏养殖有限公司为了眼前的经济利益,在主体湖利用有害渔具“迷魂阵”捕鱼,严重违反了《渔业法》相关规定。市渔政局当场对违规企业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限定其三日之内自行拆除湖区四处“迷魂阵”及周边毫袋网箱。
渔政管理科负责人表示,如逾期未拆除将组织执法人员进行强制拆除,并根据《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对违规企业进行经济处罚。保安湖国家湿地公园管委会也迅速作出反应,要求保安湖管理处在进一步加大巡查密度的同时,迅速启动责任追究机制,对监管不力,造成包保区域出现反弹现象并未及时上报的相关负责人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链接:《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毛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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