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升自然保护区行政执法工作成效,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自然生态保护,及时预防和打击涉及保护区的各类违法行为,规范保护区行政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工作,根据自然保护区相关法规,结合上海本地社会经济状况和保护区以往的行政执法工作实际,保护区管理处新近修订了《行政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将行政违法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由原来的最高800元提高到1500元,并调整了可操作性,进一步落实了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保密制度。新的奖励办法将于11月1日起实施。
现行的举报途径包括:电话举报:021-59471160;手机短信举报:18918711624;传真举报:021-59470418;来访及书信举报地址:上海市崇明县东滩东旺大道,自然保护区管理处,管护执法科。邮政编码:202183
附件:
上海市崇明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处行政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在保护区内的涉及鸟类及其栖息地保护的违法行为,及时预防和打击各类违法行为,规范保护区行政执法举报奖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规定,结合保护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保护区范围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 保护区管理处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和短信举报手机并向社会公布, 指定管护执法科具体负责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处理、奖励执行等工作。
第四条 举报人通过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来访等方式举报的,管护执法科应当记录举报信息;对其他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也应当记录接收情况;对不属于保护区职责范围内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第五条 凡举报下列行为之一的,管护执法科应当作为行政执法举报,依法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对于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根据举报人的申请,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四)未经法律授权或行政许可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
第六条 举报人向保护区管理处申领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实名举报或者能够核实举报人有效身份的;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对象和主要违法事实或者线索的;
(三)违法行为或者线索事先未被保护区管理机构掌握的;
(四)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属于保护区管理处管辖范围,并予以行政处罚的。
第七条 举报奖励实行分级奖励制度。奖励金额根据举报提供的证据与事实相符合的程度及行政处罚决定的结论进行确定:
(一)一级举报:属事实举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且保护区管理处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奖励1500元。
(二)二级举报:属线索举报,举报线索与违法事实直接相关,保护区管理处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奖励800元。
(三)三级举报:属事实或线索举报,但不能提供被举报人及违法事实详细情况,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的,奖励300元。
第八条 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制。同一违法案件由不同举报人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对第一举报人进行举报奖励,举报顺序以保护区执法部门受理举报时间为准。同一举报涉及多个违法案件、由保护区管理机构分别给予行政处罚的,累积奖励但最高不超过2000元。
第九条 新闻媒体工作人员在公开披露相关违法行为前,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供相关违法行为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参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条 下列人员和情形,不予奖励:
(一)负有监管职责的保护区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人;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负有本区域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的人员;
(三)不涉及保护区行政处罚的其他投诉;
(四)采取利诱、欺骗、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使有关人员或组织与其达成书面或者口头协议,致使其违法并对其举报的。
第十一条 管护执法科对举报信息查证属实后60日内,对举报人身份和奖励标准进行认定,并填写《行政执法举报奖励申请表》,经分管领导审核、管理处主任审批同意后发放。对重大案件的举报,经报保护区管理处领导班子会议审核,可以适当提高奖励金额。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核准后,由管护执法科及时制作和发放《举报奖励通知书》,通知举报人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6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持书面通知领取奖金。举报人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三条 管护执法科在实施举报奖励时,应当对举报内容、举报人有关情况、奖励情况严格保密,必要时可以匿去举报人相关信息,但应当在相关报批材料中注明情况。
第十四条 管护执法科应当加强对举报奖励的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有关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的;
(三)泄露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我也说两句 |
版权声明: 1.依据《服务条款》,本网页发布的原创作品,版权归发布者(即注册用户)所有;本网页发布的转载作品,由发布者按照互联网精神进行分享,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无商业获利行为,无版权纠纷。 2.本网页是第三方信息存储空间,阿酷公司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服务对象为注册用户。该项服务免费,阿酷公司不向注册用户收取任何费用。 名称:阿酷(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女士,QQ468780427 网络地址:www.arkoo.com 3.本网页参与各方的所有行为,完全遵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有侵权行为,请权利人通知阿酷公司,阿酷公司将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删除侵权作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