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施行仅一年多的台湾“湿地保育法”如何处理现实中的矛盾?如何依法保护湿地?日前,台湾环境资讯协会邀请大陆媒体记者专题采访台湾湿地保育,采访结束后举行的小型论坛上,台湾“内政部营建署城乡发展分署”分署长陈继鸣向与会人员介绍了台湾的经验。
据介绍,2015年2月2日,台湾“行政院”配合国际湿地日决定于当日正式施行“湿地保育法”。这是台湾第一部“湿地保育法”,目的系建立湿地分级管制概念、尊重重要湿地范围内农渔盐业等现况使用,减少执行纠纷。
台湾“湿地保育法”将湿地分为“国际级”、“国家级”、“地方级”分级管制的强度;湿地定义包括水深在最低低潮时不超过6米的海域。该法第21条规定,重要湿地范围内的土地得为农业、渔业、盐业及建物等从来的现况使用。有关重要湿地范围内禁止行为,该法第25条规定,重要湿地或其上游、周边水域投放化学物品、排放或倾倒污废水、废弃物或其他足以降低湿地生态功能的污染物;违者处新台币3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罚款,并命其停止使用行为、限期改正或恢复原状外,也要接受4至8小时环境教育课程。
陈继鸣以五十二甲湿地为例介绍说,宜兰县五十二甲湿地原于2011年公告为重要湿地,“湿地保育法”正式施行后依法视同为重要湿地,面积约290公顷,其范围内约93%均为私有土地。
据相关媒体报道,就在“湿地保育法”正式施行前后,五十二甲湿地内的地主已开始抗议,要求提出配套措施,以合理市价征收土地,否则誓死反对到底。宜兰五十二甲湿地地主权利促进会曾对媒体表示,五十二甲湿地内九成以上都是私人土地,政府划设重要湿地前,没有跟地主协商沟通,行政作为草率,已经严重影响农民生计与土地资源利用,七百多名地主大多数连署表示反对。
面对此困境,陈继鸣认为,要解决争议,必须要找到民众原有权益与湿地生态保育的平衡点。“营建署”最终决定与“地方政府”合作,评估以透过集村农舍、农村社区土地重划或申请开发乡村区方式,保障民众权益。
陈继鸣列举的“超轻型载具活动空域案”同样典型。
台湾环境资讯中心报道称,2015年3月份前后,轻航机玩家组成的民间团体,提出新增第23处超轻型载具空域申请,“云嘉南风景区管理处”也开始规划跑道。然而,这一空域却在属全球濒危物种黑面琵鹭的迁徙路线上,适合飞轻航机吗?
该报道指出,保育黑面琵鹭背后,更重要的是保育提供生态服务系的湿地。此案凸显了“地方”不了解个中道理,导致保育屡屡面临困境。
台湾“内政部营建署城乡分署”表示,由于“云嘉南国家风景区管理处”推动空域观光,在七股盐田湿地周边辟建轻航机跑道,中华通用航空发展协会进而向“民航局”申请空域范围。由于区域范围涉及重要湿地,依“湿地保育法”,必须送“湿地审议小组”审查。
历经8个多月的事件发酵、开会及协调,“湿地审议小组”最终研商“黑面琵鹭栖息范围与超轻型载具空域之划分原则”,避开黑面琵鹭的主要栖息范围,并建议了轻型载具活动空域的具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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