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从异龙湖管理局获悉,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日前公布,第三次修订的《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于1994年首次施行,距今25年,时隔13年之后于2007年第一次修改,2017年为第二次修改,2019年,时隔两年短暂时间,《条例》再次修改,新施行的《条例》设有总则、保护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4章32条。时隔短暂两年时间,为什么要重新修改制定《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是《条例》滞后不适应管理需要?还是另有其它原因?据异龙湖管理局局长吴超雄介绍,为什么要在短暂的两年时间内重新修改制定《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其主要原因,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更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新的历史时期,对湖泊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新施行的《条例》由原来的一湖之治向一域之治延伸转变。
异龙湖属云南省九大高原湖泊之一,保护管理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统一管理、综合防治、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进行。在日常监管中,为使异龙湖与云南省九大高原湖泊管理同步,适应新的管理要求,新施行的《条例》增设了河(湖)长制。河(湖)长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协调解决水资源保护、水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新增设的河(湖)长制责任更明确,任务更细化,监管更到位,使各级责任人知责明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为保护好湖泊,治理好湖泊,维护好流域生态发力。
新施行的《条例》与原来相比,细细解读,发生了如下四个变化,一、管理主体变化,红河州人民政府承担异龙湖保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异龙湖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异龙湖的保护管理工作,也就是说,异龙湖保护管理的责任者是红河州人民政府,不再是石屏县人民政府;二、新增设了河(湖)长制,使责任更明确,任务更细化,监管更到位;三、新设立了异龙湖界桩和一、二级保护区,使异龙湖边界更清晰,保护范围更大更广;四、对在异龙湖一、二级保护区内的违法行为,严格按照上位法进行处罚,对违法行为实行从重从严打击,有利监管,提升依法治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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