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居住环境造成污染,企业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下的,处以3000元至1万元罚款;注册资金在20万元至50万元的,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处以3万元至5万元罚款——《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
前不久,我省出台了旨在促进饮食服务业达标排放油烟的《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有关人士认为,新标准的实施,将更有利于规范环保执法行为,推动环保执法,对环保违法行为进行干预控制,有助于遏制饮食服务业油烟扰民的现象。
餐馆油烟影响人们生活
位于南昌市永外正街的南昌市第一按摩医院内的一幢居民楼里,住着多名盲人医师,而该幢楼房的一楼却开有五家“两室一厅”小餐馆。记者最近前去采访时,盲人医师纷纷诉苦,由于油烟污染严重,使得他们本就不易的生活雪上加霜。
据了解,这幢居民楼是1986年盖的,共三个单元,二十四户住户中一半是盲人。盲人医院的万医师告诉记者,十多年来他的日常生活一直正常。自从五六年前一楼开起了餐馆,油烟污染日益严重,他的生活被严重干扰。虽然餐馆装了排风扇以及排油烟管,但效果不明显。每到餐馆营业时间,他家的窗户只能关着,到夜里十一二点才能开窗透气。就是在盛夏酷暑的高温日子里,屋里热得像蒸笼一样,也不敢开窗,呛人的油烟令人难以忍受。不仅如此,在居民楼的内侧,整栋楼的窗户积满了深褐色的厚厚油垢。
而最令这些盲人不便的还是餐馆造成的污染导致他们进出困难。由于这些餐馆的排风扇发出较大的轰鸣声,经常使得靠听觉辨别方向的盲人分不清方向,头撞南墙的事情时常发生。不仅如此,餐馆还常把剩菜剩饭倒进下水道,导致化粪池堵塞,一到下雨天便是雨水和粪水四处横流,夏天也只能穿着胶鞋和皮鞋进出。
“我们向有关部门反映过多次,但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万医师显得很无奈。
六成餐馆油烟排放不达标
那么,由饮食服务业所造成的油烟污染到底有多严重呢?
去年9月下旬,南昌市有关部门曾组织人员对城市中心区饮食服务业的排油烟情况进行普查,结论是“状况不容乐观”。
据统计,南昌市城区饮食服务业共有3370家,其中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饮食服务业931家,占总数的27.6%,20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型饮食业共2439家,占总数的72.4%。在3370家饮食服务业中,办理了环保审批手续的有129家,仅占总数的3.83%;已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和已实现油烟高空排放的有1152家,占总数的34.2%;其余2218家均为不规范的排放方式,是油烟污染环境的主要因素。
从普查情况来看,城区1152家基本达标排放的饮食服务业中,有641家是大型饮食服务业,511家属中小型饮食服务业,其余2218家均属不达标排放的中小型饮食服务业,这些中小型饮食服务企业所产生的油烟没有经过处理,采取直接对外排放方式,点总数的65.8%,成为油烟污染源的重点。
油烟为何不能实现达标排放?有关人士分析认为,安装油烟净化装置费用太高,这对于小本经营餐馆的业主来说难以承受;其次,中小型餐馆因设置不合理,大多数设在居民楼下,如“两室一厅”之类的餐馆,油烟要实现高空排放,管道无条件安装;并且房改后,居民拥有个人房屋所有权,有的餐馆打算安装油烟管道,但楼上居民都不同意管道从其墙上经过,也导致有些餐馆油烟不能实现高空排放;最后,执法不到位也是油烟不达标排放的一个重要因素。
细化处罚标准遏制油烟污染
“到2008年底,南昌市中心城区饮食服务业要实现油烟达标排放、油烟污染得到控制的目标,任务比较艰巨。”记者采访中得知,由于管理和执法力度相对较弱,查处油烟污染环境的执法活动也相对较少。据了解,一些地方查处了10个环保案件,但总的处罚数目仅有区区几千元。
为保证环保执法的公正、公平、公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江西省环保局前不久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涉及经济处罚的条款进行细化,出台了《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其中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由原来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细化为“企业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下的,处以3000元至1万元罚款;注册资金在20万元至50万元的,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处以3万元至5万元罚款。”
“原来环保执法案件少,金额少,一个重要原因是自由裁量权太大,导致执法效果差。”省环保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赖长浩认为,《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出台,将有利于规范环保执法,便于执法操作。
我们相信,随着这一新规的出台和环保执法力度的加大,困扰百姓的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问题能得到较好的解决。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四条 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城区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燃油、燃气、电或者固硫煤及其他清洁能源,禁止原煤散烧;
(二)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保证使用期间正常运行;排气筒出口朝向应当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禁止未经净化处理的油烟排放;
(三)不得在露天燃用煤炭、木柴加工食品。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拆除有关设施:
(一)在有市政排污管网处兴办的饮食、车辆清洗等服务业,其排放污水设施不与市政排污管网相连接的;
(二)城市饮食服务业使用原煤散烧或者不按照规定排放烟尘、废气的。(记者 曹小武 宋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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