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 作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
专业号:黑龙江湿地
2013/10/18 9:14:16
16日,《黑龙江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条例》新增水上搜救志愿者等内容,同时规定,开展漂流、湿地游等活动的经营单位未设置相应的水上安全设施并配备专业搜救队伍和必要安全设备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市(县)志愿者组织机构可以动员具有相关知识和技能的成年志愿者组成水上搜寻救助队伍,需要时在水上搜救指挥中心的指挥下参加水上搜寻救助。险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获悉水上险情后,应当立即开展搜寻救助行动,同时向所在地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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