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14日以投放毒害性物质罪,对盐城市“2·20”特大水污染事件嫌犯、原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胡文标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同时合并其他罪行,决定对胡文标执行有期徒刑11年。这是中国首次以投放毒害性物质罪,对违规排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判刑。
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胡文标,犯投放毒害性物质罪,且系主犯,判处有期徒刑10年。另外,2005年胡文标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法院决定与前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1年。被告人丁月生犯投放毒害性物质罪,因其为从犯,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
盐都区法院认为,胡文标、丁月生二人在该起特大环境污染事件中,其故意排放污水的意图明显,符合投放毒害性物质罪的构成要件。一审判决后,胡文标委托律师于17日向盐城市中级法院提出了上诉。
此前,中国在对类似的污染事件追究刑事责任时,均以重大环境事故污染罪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南京大学法律学者顾翔认为,中国法院开始以新的罪名来追究污染环境者的刑事责任,其罪名更重,求处刑期也更长,显示了中国对严重污染环境事件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大。
新闻背景 盐城“2·20”特大水污染事件
2007年11月底至2009年2月16日期间,原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胡文标、生产厂长兼车间主任丁月生,在明知标新化工有限公司为环保部门规定的废水不外排企业,明知在生产氯代醚酮过程中所产生的钾盐废水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情况下,仍然将大量钾盐废水排入到公司北侧的五支河内,任其流进盐城市区水源蟒蛇河,污染市区城西、越河两个自来水厂取水口。今年2月20日,因水源污染导致市区20多万居民饮用水停止达66小时40分钟,造成了巨大损失。
名词解释 重大环境事故污染罪
重大环境事故污染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投放毒害性物质罪
投放毒害性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我也说两句 |
版权声明: 1.依据《服务条款》,本网页发布的原创作品,版权归发布者(即注册用户)所有;本网页发布的转载作品,由发布者按照互联网精神进行分享,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无商业获利行为,无版权纠纷。 2.本网页是第三方信息存储空间,阿酷公司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服务对象为注册用户。该项服务免费,阿酷公司不向注册用户收取任何费用。 名称:阿酷(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女士,QQ468780427 网络地址:www.arkoo.com 3.本网页参与各方的所有行为,完全遵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有侵权行为,请权利人通知阿酷公司,阿酷公司将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删除侵权作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