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近日长江禁捕退捕工作专班物种保护组召开工作会议,总结主要工作进展情况,研究部署下一步保护工作任务。高度赞赏“更加务实有效地推动长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等会议精神,但对强调指出的一些保护思路,是否都有科学性、合理性、必要性深感忧虑。尤其从实践看,类似思路还不限于长江水生生物保护,有些带有普遍性,影响生物多样性的就地整体性、系统性、原真性保护,弱化了保护的自然价值追求,很值得商榷。
一、关于“制定‘一种一策’的针对性保护政策措施”。报道提到,物种保护组起草了有关中华鲟、长江鲟、长江江豚和川陕哲罗鲑等物种保护实施方案,没有说还有哪些物种的保护将“一种一策”化。但已经“一种一策”的这些物种起示范作用,《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中列名重点保护19种,更糟糕的是长江物种大多情况都不太好,很担心都适用“一种一策”,长江水生生物多样性的就地整体性保护,就有被瓦解的危险,会是怎样的效果,实难预料。
自然长江是完整的生态系统,所有长江水生生物是生命共同体,有着复杂的种间关系,食物链更将它们联结为一个功能整体。个别存在于整体,把哪一个物种拎出去单独保护,都是对整体的简化,也是对个别的伤害。说生物多样性保护,保护的就是多样性,而非分门别类逐一保护。特别是长江各物种需要保护的原因是一样的,即人类活动压力和生境改变,保护政策措施也没有不同,那就是管控减免人类活动威胁,维系生境的良好性。
鉴此,建议审慎推行“一种一策”,把主要精力放在长江水生生物多样性的就地整体性保护、就地整体性受益上。否则,不仅没有保护的科学性、合理性、必要性可言,也绝非保护对象的福音降临,而且难以操作,为那么多物种分别制定、实施保护政策措施,人力忙不过来,财力难以应付,保护对象也难以如愿。既如此,又何必呢!
二、关于“大力优化珍稀物种保护设施设备”。报道说,要着力推进实施重大保护修复工程,大力优化珍稀物种保护设施设备,其实这两者之间并无必然联系。如果要以设施设备论保护,长江水生生物的保护设施设备就是壮阔的长江河湖水系适于繁衍生息的生境条件。为此,国家决策实施长江大保护战略,腾退岸线、清理“四乱”、整顿挖沙、达标排放等,有关地区、部门、单位、志愿者开展了大量工作,特别是10年禁捕,财政支持数十万渔民转产,执法部门严厉打击非法猎捕等,所有这些艰苦卓绝的工作努力,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为长江生态系统减负减压,使之更适合于水生生物生存,把长江生物多样性的根留住。
而“大力优化珍稀物种保护设施设备”的说法,给人感觉就是不在长江水系就地保护长江水生生物,而是要挪到别的地方以别的方式保护了。这不符合汇聚全人类智慧的《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就地保护生态系统和自然生境,恢复物种在其自然环境中可持续生存力的要求,也有悖于以国家公园为主体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的目的,更和举国进行长江大保护相左。物种不论濒危程度如何,现状分布区就是最适合它们生存的地方,这不是偶然为之,而是长期自然选择的结果。要长江水生生物离开现状分布区,前提是还有比长江更适合长江水生生物生存的地方,但这是踏破铁鞋也寻觅不到的。谁不说俺家乡好,是生命都情同此理,适合长江水生生物生存发展的设施设备就在长江,那是天然的也是它们习惯了的。
鉴此,建议还是在长江里保护长江水生生物。当然各种威胁还有,但绝不能就此气馁,我们解决问题从来就不是一蹴而就,长江大保护还在进行中,要寄于最大希望。而觉得长江还不够好,就另搞一套有别于长江的设施设备,把长江物种都转移出去,使长江“生态宝库“空壳化、虚名化,必将犯历史性错误。当然,如果是为了驯化利用,从长江转移部分个体到特别的设施设备中去,那也未尝不可,但最好不要和保护混为一谈。
三、关于“加大对中华鲟、长江鲟及长江江豚等物种的性别比例、子代繁育、遗传谱系以及栖息地保护修复等方面的深入研究”。完全赞成深入研究栖息地保护修复问题,推动洄游通道、产卵场等关键生境的尽快恢复。但不赞成保护工作就几个物种的性别比例、子代繁育、遗传谱系进行深入研究,那不是问题导向,也不是需求导向,和大面上的保护几无关系。这些有关物种进化事项,相信野生种群自己一定会处理好,向着最优化发展。
而且,这类工作费时费力,不仅无缘消解人类活动压力,甚至还产生不必要的胁迫,而现在更为紧迫的事项实在太多。如长江水生生物资源与环境本底状况调查结果显示,原有分布的135种鱼类未采集到,急需接续开展相关工作,越往后拖越被动甚至不可逆,问题就大了。不说其它更多物种得不到保护的效应,仅是未采集到的这135种鱼类如果不保,专攻中华鲟、长江鲟、长江江豚等个别物种,即是暂时保下来,并无多大意义,也长久不了。
一个生态系统所有物种相依相存,整体不保,个体难保,多数不保护,少数也保护不了,长江是巨复杂生态系统,尽管物种繁多,但保护一种都不能少。因此,建议还是面向长江河流湖泊生态系统和所有水生生物开展保护工作,只要整体好,个别就差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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