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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进一步做好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工作

媒体:湿地保护  作者:黎明
专业号:黎明
2012/10/9 15:31:22
  近日,广东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损失性补偿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各地进一步细化补偿对象,在组织发放损失性补偿资金工作时,应根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结果明确并落实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损失性补偿对象,属于农户或单位的,损失性补偿资金要全额发放给农户或单位,属村(组)集体的,损失性补偿资金的70%以上要发放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手中。一是已分山到户的自留山、责任山,损失性补偿资金要全额发放给农户;二是林改后仍由村(组)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损失性补偿资金的70%以上要发放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手中;三是其他已确权的山林,补偿对象为林地使用者或林木所有者;四是存在林权争议、暂难以确权的山林,可依据权属争议各方的协议,确定补偿对象和方案;五是经省同意不实行均股均利的山林,根据广东省生态公益林现场界定书中的生态公益林界定面积明细表,确定补偿对象。
  通知强调,各地要按照《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委托有条件的银信机构统一开设补偿对象银信账户,将属于农户或单位的损失性补偿资金直接支付到其银信账户,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发放。要加强宣传,规范资金发放程序,补偿资金分配情况要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市、县林业、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检查监督。省将建立补偿信息数据库和补偿对象联络员制度,加大对补偿资金落实跟踪的力度,对发现的问题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同时,省将建立激励性补偿机制,对补偿资金发放工作质量高、生态公益林管护成效显著的地方,给予激励性补偿。(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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