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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非法采挖、收购、贩卖野生植物和破坏植被的通告

媒体:原创  作者:甘肃洮河管护中心
专业号:甘肃洮河管护中心
2024/9/26 17:34:02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野生植物资源管理,切实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现就洮河保护区范围内禁止采挖、收购、贩卖野生植物和破坏植被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保护区内的草原、林地、湿地内非法采挖野生植物。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野生植物采挖许可证,不得擅自采挖冬虫夏草、柴胡、秦艽、羌活、贝母、独一味、蕨麻等野生药材和其他各类野生植物。

二、禁止任何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非法收购、贩运、加工、销售野生植物资源。

三、禁止破坏森林和草原植被。严格规范草原、林地征占用审核审批,未经审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征占用草原、林地,破坏林草植被。禁止开垦、采挖植物或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行为活动。

四、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采挖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严禁单位、集体或个人介绍容留采挖药材人员,一经发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严禁运输采挖药材人员车辆入境,一经发现强制遣返。

七、对阻碍甘肃洮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中心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特此通告

举报监督电话:

甘肃洮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中心 0941-3623993

甘肃省公安厅森林公安局洮河分局   0941-5934415

洮河林区人民检察院               0941-5927238

洮河林区人民法院                 0941-5928130

甘肃洮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中心

甘肃省公安厅森林公安局洮河分局

洮河林区人民检察院

洮河林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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