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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向保护区及水源区倾倒垃圾最高罚1万

媒体:中国西藏新闻网   作者:记者刘全洲
专业号:鄱湖人家
2010/8/18 7:53:56
 

    日前,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拉萨市《拉鲁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将于91日起实施,旨在进一步保护城市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实现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对拉鲁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

    多部门联手加强湿地保护

    拉鲁湿地自然保护区位于市区西北,东至曲米路,南至中干渠当热路,北至岗底斯山脊分水岭,西至北京西路(湿地公园)与岗底斯山交汇处。水源区包括北干渠、中干渠、南干渠以及流沙河,具体以《拉萨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界限为准。

    《条例》规定:保护区管理应当坚持全面保护、生态优先、持续利用、全年保护与季节性重点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对保护区的生态环境、珍稀野生动植物资源实行重点保护。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负责编制保护区总体保护规划,做好综合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城关区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规划、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绿化、公安、农牧、水利、旅游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保护区、水源区的保护管理及其防洪工作。

    禁止任何人擅进湿地核心区

    《条例》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对保护区及其水源区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义务,并有权对侵占、破坏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拉鲁湿地自然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保护区应当划定外围保护地带,外围保护地带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入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入。

    据了解,在拉鲁湿地缓冲区内,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需要进入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向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和活动计划,经保护区主管部门审核,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入,并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方法进行相关活动。在实验区内从事参观考察、旅游活动的,应当向保护区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批准。

    违反《条例》最高可罚1万元

    《条例》规定:擅自移动、破坏保护区界标、标志的,将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并处1005000元罚款;擅自进入保护区或经批准进入保护区而不服从管理的,每人次处3001000元罚款;经批准在保护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采集标本等活动,应当提供活动成果副本备案,如不提供活动成果副本备案的,将没收其所有活动成果,并处100元至5000元罚款;在自然保护区进行捕捞、狩猎、开垦、烧荒、开矿、挖沙等活动的,处3001000元罚款。

    《条例》实施后,在保护区及其水源区设立排污口的,将被处300010000元罚款;向保护区及其水源区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的,处1000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000元至10000元罚款;在保护区的实验区、外围保护地带从事旅游、餐饮、娱乐等经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中产生的污水和垃圾未按规定进行处理以致损害保护区环境的,处300010000元罚款;在保护区、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以及水源区进行开垦、挖沙、挖草皮、取土、扒口等活动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每平方米20005000元罚款;在保护区、保护区外围地带以及水源区砍伐林木、采挖苗木和药材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0005000元罚款;在保护区、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以及水源区采石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000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10000元罚款;在保护区、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新建建()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100010000元罚款。

    违反相关规定,不仅要受到经济处罚,同时还要限期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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