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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修改建议(一)

媒体:原创  作者:陶思明
专业号:陶思明
2022/9/17 10:16:40

认识到:

保护野生动物从就地保护生态系统、自然生境和初级生产力开始并贯穿始终,野生动物保护几乎等同于生物多样性保护,要不断推进主流化、科学化,以利提质增效。

保护野生动物必须紧扣“野生”二字,模范践行生态文明理念和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等,增进人与自然实质和谐,确保野生动物真正受益。

全部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可以概括为保护生境(栖息地)和管理野生动物利用活动两条战线。前者以区域自然半自然生态系统呈现,以管控减免有威胁的人类活动为中心,具有就地整体性、普遍化保护特点,不需要各种名录。后者则适应利用活动的选择性特点,应该设立可利用物种名录或濒危物种名录,作为利用活动遵循和执法监管的依据。

为此,建议:

一、“总则”部分

1、第二条“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修改为“从事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野生动物利用和管理及相关活动”。

2、删除第二条中的第二款、第四款;将第五条第三款“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栖息地,是指野生动物野外种群生息繁衍的重要区域”,移入本条。

3、删除第三条。理由:野生动物权属问题宪法有规定;科研问题第四条中的表述更好;人工繁育不宜大力倡导。

4、充实第四条野生动物保护原则,提出贯彻生态文明理念的要求,完整表述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的表述,可以拓展为“鼓励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栖息地恢复、相关经济政策及社区发展、化解人与野生动物矛盾冲突等研究”。

5、参考《湿地保护法》第四条有关写法,并引入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红线等概念,修改完善第五条第一款。其中经费方面,规定建立野生动物保护补偿制度,引入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野生动物损害赔偿等现行政策。

6、增加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委员会、濒危物种国家科学委员会、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部际联席会议等专门性机制,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定期分析研究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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