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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将出条例 为湿地保护划“绿线”

媒体:南京日报  作者:佚名
专业号:鄱湖人家
2013/8/30 6:29:48

  立法破题

  “湿地保护首先要当作生态公益事业来做,政府牵头规范,社会共同参与,其中立法就是一种根本的保护手段。”刘茂松说,我们可以呼吁社会资本参与到湿地保护项目中,但前提必须是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共赢。立法能明确湿地保护职责、机构、人员、经费,对有意参与的社会资本来说,也是一种保障。

  “黑龙江扎龙湿地之所以能成为我国北方同纬度地区保留最完整、最原始、最开阔的湿地生态系统,就得益于2003年出台的我国第一部湿地保护地方法规《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曾参与我市湿地保护立法调研的市人大常委会农委办公室主任邱宁说,在扎龙湿地,一望无际的芦苇荡中,苇草肥美,白鹭、仙鹤成群结队,芦苇也成为当地农民经济收入之一,但砍多少、砍哪一片,地方都有详细政策规定,整片湿地才因此成为我国珍稀水禽聚集地和跨国迁徙鸟类的“驿站”。

  “有了立法规范和引导,湿地保护资金也能寻求更好的筹措渠道。”戴凡说,七桥瓮湿地公园是我市首次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建设的湿地保护项目,但公园本身免费开放,科普馆虽然收门票,目前收入也不足以支撑每年100多万元的运营成本,有了立法“护航”,有意进入的社会资本才会感到有保障。

  记者获悉,南京即将出台的《关于建立和完善农业生态补偿机制的意见》中,也首次把湿地生态补偿列入补偿范围,具体标准是:国家级湿地公园每个补助200万元,省级每个补助100万元,市级每个补助40万元。《江苏省“八项工程”监测统计实施办法》中,已将“自然湿地保护率”列入省委、省政府工作考核指标。

  更令人期待的是,8月29日将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草案)》已明确,今后农林、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市绿线保护有关规定划定湿地禁止开发建设区,绿线一旦划定,不得擅自调整。

原标题: 南京将出条例 为湿地保护划“绿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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