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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湿地公园建设保护管理若干问题的思考

媒体:江淮时报  作者:郑锋
专业号:红树林基金会
2019/11/8 16:14:35

湿地公园是湿地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护湿地、扩大湿地面积的重要方式,是促进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结合的重要形式,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探索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重要途径。芜湖市是一个湿地面积较大,湿地公园资源丰富,湿地公园建设潜力巨大的城市。

  据统计,芜湖市有湿地面积7.9万公顷(约119万亩),全市湿地率为13.26%,高于全省湿地率7.47%的5.79个百分点。全面保护湿地是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和各级政府肩负的重大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和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湿地保护修复和设立保护地的原则是,生态优先、全面保护、统一设置、分级管理、属地管理。分级管理是湿地保护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要将湿地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及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列入不同级别的湿地名录,划定范围,全面的持续的开展保护。属地管理原则就是要求湿地所在地政府和有关机构组织在分级管理原则指导下,承担对辖区内各级各类湿地的保护责任。根据法规规定,对重要湿地的保护是湿地保护工作的重点,主要是采取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等方式。对不具备建立自然保护区条件的重要湿地,应因地制宜,采取建立湿地公园等形式加强保护管理,对重要湿地以外的一般湿地主要是采取名录管理。芜湖市政府发布的《芜湖市湿地保护总体规划(2017-2030年)》提出,未来11年,芜湖市将建设24个市级以上湿地公园。从目前来看,实现这一目标任务是很艰巨的。截至2018年底,芜湖市尚没有国家级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仅有奎湖湿地公园、东草湖湿地公园等2处,未规范命名的湿地公园有大阳垾湿地公园、汀棠湿地公园、莲花湖湿地公园、西洋湖湿地公园等。目前,市和县区两级均尚未确定湿地公园的设立标准,湿地公园的规范设立和命名工作尚未启动。

  根据2011年全国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结果,芜湖市共有988个湿地斑块。除了没有海洋湿地,全国、全省有的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人工湿地等四大类湿地芜湖市都有。芜湖市湿地资源分布特点是“一带四区多点”。 “一带”是中部长江湿地保护修复带,“四区”分别是南部和北部丘陵水源涵养区、东部和西部平原水网湿地生态区,“多点”是主要湖泊的环湖湿地生态保育点。从芜湖市湿地资源分布特点和保护的实际情况看,80公顷(安徽省省级湿地公园面积标准)以上江河湖滩等连片湿地随处可见。与湿地资源分布特点相一致,芜湖市境内湿地保护有三个重点,分别是长江干流岸线湿地,长江主要支流岸线湿地和重要湖泊湿地。长江在芜湖市的干流岸线达193.9公里,占长江安徽段干流岸线长度的24.9%,加上江滩、江心洲、外护圩和汊江、河流入江口水域等,构成了芜湖十分丰富的长江岸线湿地资源,这些有鲜明特色的江岸类型湿地,除少量已划定为自然保护区区域或已被工程建设永久硬化部分外,很多都宜于建设滨江型湿地公园。长江在芜湖段的主要支流青弋江、裘公河、漳河、峨溪河、永安河、花渡河、西河、裕溪河等都有绵长的岸线和河滩,河岸湿地类型特色显著,在很多区域均宜于建设滨河型湿地公园。在湖泊、库塘方面,芜湖市面积在80公顷以上的大型湖泊较多,湿地资源条件较好的有三山区龙窝湖、莲花湖,弋江区南塘湖、黑沙湖,镜湖区荆东长塘,经开区凤鸣湖,南陵县奎湖,无为县竹丝湖,芜湖县东草湖、南湖,繁昌县西村湖等数十个湖泊,均宜于建设湖泊型湿地公园。市和各县区应从实际出发,依据辖区湿地资源条件结合社会经济及社区和人文状况,因地制宜,编制辖区湿地公园发展规划,确定各拟建湿地公园的空间布局和相应等级,加快启动建设步伐。要以加快设立市级、县区级湿地公园为基础,积极申报争取晋升设立国家级、省级湿地公园,争取在不远的将来,能建成若干个展现芜湖城市风貌和生态文明水平,在市内外乃至省内外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湿地公园。

  应当看到,当前有很多干部群众对建设和保护湿地公园的意义在认识上是不够的。首先,有些干部群众还并不完全了解湿地公园。湿地公园强调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与恢复,在此基础上开展资源的合理利用,具有良好的科普展示和社区发展功能,是人们亲近自然的绝佳场所,能为公众带来良好的生态体验,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需求。湿地公园是国家湿地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建设湿地公园是落实国家对湿地分级分类保护管理策略的一项重要措施。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有部分干部群众对建设发展湿地公园有疑虑,对国家的湿地公园政策认识有偏差,认为湿地公园作为保护地,建立后会影响甚至束缚地方发展,不愿意申报设立湿地公园,其实,这些认识是错误的。发展湿地公园,不仅有利于充分发挥湿地多种功能效益,而且有利于满足公众需求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有利于通过社会的参与和科学的经营管理,从而达到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维持湿地多种效益持续发挥的目标。发展建设湿地公园,可以改善区域生态状况,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是探索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重要途径。 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提出,要通过设立国家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方式加强保护,加快保护管理体系建设。我们要结合实际,作出正确的认识和深刻的理解,广泛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深入了解本地区湿地和湿地公园的资源状况、生态价值和多功能效益,切实提高公众保护意识。要将发展建设湿地公园作为扎实推进长江大保护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际行动来抓。要不断扩大湿地公园保护管理的社会影响力,营造从政府到社会各层次广泛参与湿地公园的设立、保护和管理活动的良好氛围。

  发展湿地公园,必须规划引领。要抓好两个规划,一个是湿地公园发展规划,一个是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市、县区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应当高度重视湿地公园发展规划的编制。要在深入开展湿地资源调查的基础上,以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湿地为主要目标,制定符合本地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湿地公园发展规划,明确辖区内湿地公园的发展目标和保护重点,优化湿地公园的类型和空间布局。市、县区政府应当将湿地公园的建设发展目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加强检查考核,并建立健全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协调机制十分重要,在主管部门内部设立湿地公园保护专门机构。

  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必须有法制保障。要认真贯彻实施国家、省有关湿地公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湿地公园保护管理的法制建设。积极推动芜湖市人大正在起草审议的《芜湖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草案)》的立法工作,积极参与讨论和征求意见工作。市县区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要增强履行职责的主动性,做到依法设立湿地公园,注重强化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有关法律的实施力度和行政执法力度,既要让法律的指引性规定成为湿地公园保护管理的行动准则和指南,更要让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成为不可触碰的高压线,增强法律牙齿的咬合力。市县区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要定期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湿地公园的建设保护管理执法情况和工作情况。要畅通公众参与执法监督的渠道,设立有奖举报违法行为制度,鼓励社会公众通过“随手拍”上传、电话、公众号等方式举报损坏、破坏湿地公园的违法违规行为。充分调动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构建起无处不在、全面覆盖的社会监督网络,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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