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增加了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内容;明确要求定期评估、调整和公布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明确规定违法经营利用、食用及走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将追究刑事责任。
此前报道,《野生动物保护法》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仅于2004年对单项条款做过一次修改,内容严重滞后,被动物保护者、法律界人士诟病为“为利用而保护”。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动物保护研究中心主任孙江曾公开指出,野生动物保护法不仅在立法目的上表现得过于单一和功利化,还存在着保护力度不足、动物致害补偿不完善、缺乏操作性、主管部门权责界定不清等多方面问题。
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王鸿举在做修订草案说明时指出,1989年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以来,我国已基本形成野生动物的野外保护、拯救繁育、执法监管和科技支撑体系。公众野生动物保护意识不断提高,近年来滥食滥用野生动物的现象有所遏制。
但总体上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王鸿举说,违法猎捕、猎杀、买卖野生动物在很多地方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滥食滥用野生动物的陋习在一些地区还相当盛行;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走私和非法贸易的问题在边境地区时有发生;野生动物栖息地侵占破坏情况比较严重,成为野生动物种群减少的直接原因。
首次明确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
针对野生动物保护和栖息地保护缺乏衔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长期得不到调整等问题,修订草案增加了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和保护有重要生态价值的野生动物、发布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防止规划和建设项目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规定,细化了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调查、检测和评估制度。
草案总则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保护,制定规划和措施,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
草案规定,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猎捕、利用或者破坏。并且建设机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等项目,可能影响野生动物迁徙洄游的,应修建通道或过鱼措施,消除或减少对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5年评估一次
草案明确对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定期评估、调整和公布。
对于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国家实行重点保护,对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每5年评估一次,并根据评估调整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还要确定并发布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
违法经营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要追刑责
草案对禁止违法经营利用及食用野生动物也有明确规定。
草案指出,利用、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要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公序良俗。违法出售、收购、利用、运输、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需判处刑罚的,没收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根据野生动物保护级别和数量,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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