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结束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了《福州市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法规将由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并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市为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重新立法。该办法规定,在保护区内从事禁止性活动,最高罚款1万元。
现有的《福州市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于2010年颁布实施,2017年修改。
《办法》实施以来,对推动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取得了“退养保湿”等实际成效。但随着湿地保护工作的深化和湿地保护法的实施,原《办法》的部分规定与保护区的深化保护不相适应,需要修订。今年是闽江河口湿地申报国际重要湿地和世界自然遗产的启动年,因此制定出台新法规十分必要。
法规的主要内容包括健全保护体制、完善保护规划、强化保护周边、增强保护刚性等。法规对经批准划定的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允许开展的活动、禁止建设的项目设施作出具体规定,并对破坏保护区及生态功能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
法规明确,禁止下列破坏保护区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
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或者修筑设施;
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以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
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投放可能危害水体、野生动植物的物品,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建设占用河道行洪过流面积,阻碍河道行洪的工程措施;
其他破坏保护区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法规还明确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畜禽饲养、水产养殖;烧荒、放牧、捕捞;猎捕野生动物;捡拾鸟卵和雏鸟、破坏鸟巢;擅自采集、砍伐野生植物;擅自引进和放生外来物种;破坏保护区的标志或者标识;破坏保护区的相关保护设施或者科研设备;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其中,针对在保护区从事禁止性活动,违规建设生产设施,从事畜禽饲养、水产养殖,捡拾鸟卵和雏鸟、破坏鸟巢,破坏保护区标志标识等上位法未明确规定处罚措施的违法行为,法规规定了全面具体的法律责任,并将这些违法行为的处罚权交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行使,让法律责任落到实处。
按照规定,在保护区内从事禁止性活动,最高罚款1万元;破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的,按照破坏湿地面积,每平方米最高处以1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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