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中国国家湿地公园创先联盟。
第二条 联盟的组织协调以及指导单位:中国湿地保护协会。
第三条 联盟发起单位:广州海珠国家湿地公园、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四川邛海国家湿地公园、黑龙江富锦国家湿地公园、北京野鸭湖国家湿地公园、河北北戴河国家湿地公园、贵阳阿哈湖国家湿地公园、江苏沙家浜国家湿地公园、重庆汉丰湖国家湿地公园等9家国家湿地公园。
第四条 联盟性质:在湿地保护修复、合理利用、科普宣教、运营管理、生态旅游等方面具有全国领先水平或者行业及区域影响力的国家湿地公园,自愿组成的业务交流平台以及协同合作组织。
第五条 联盟宗旨: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美丽中国建设,推动《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落地生根,紧密联合成员单位统一思想,促进国际国内交流合作,加强技术与管理创新,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形成模式,输出经验,促进湿地公园成为保护之地、教育之所、陶冶之园,带动我国各层次湿地公园实现更好更快发展。
第六条 联盟准则: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林业局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国家和行业法律、法规,维护国家、行业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与协调。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七条 成立联盟大会、秘书处、专家小组,设立特邀单位席位。联盟大会是联盟运行的组织协调和决议机构。秘书处是联盟大会常设的日常办事机构。专家小组是提供专业咨询指导的智库。特邀单位是未取得联盟成员资格而列席联盟大会的国家湿地公园。
第八条 联盟大会的构成及职责:
(一)联盟大会成员不限任期。联盟大会设轮值主席,轮值主席由各成员单位轮流担任,任期一年。
(二)联盟大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通过联盟成员、特邀单位的加入以及退出;讨论通过秘书处、专家小组以及轮值主席人选;审议大会宣言,发布大会成果;修改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大会决议;讨论和决定其它重要事宜。
第九条 联盟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轮值主席单位举办,如有需要可临时组织召开联盟大会。除本章程明确规定的情况外,联盟大会的决议事项须经2/3及以上到会成员单位同意方能有效。
第十条 轮值主席的主要职责:
(一)轮值期间,组织、管理、协调联盟各项工作,执行联盟大会决议;
(二)筹备、举办、主持联盟年度大会,组织策划联盟成员活动;
(三)为联盟成员参加联盟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四)在轮值主席单位所在区域扩大联盟宣传影响,推广联盟先进经验和模式。
(五)当轮值主席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经联盟大会同意,可授权其他成员代行职责。
第十一条 秘书处由联盟成员单位选举产生,接受联盟大会领导。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名,由联盟大会批准,任期3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二条 秘书处负责协助轮值主席组织召开联盟大会,受理加入或退出联盟的申请,对申请单位资格进行初审,承办联盟大会交办的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专家小组由国内外资深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为联盟的运行发展提供业务及科学指导,为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建设工作提供咨询服务及技术支持。
第十四条 特邀单位席位是为对参与联盟活动有积极意愿但暂时不具备联盟成员资格的国家湿地公园而设置。经2家联盟成员推荐,并经秘书处同意,可以成为特邀单位。在联盟大会召开期间,特邀单位可以列席大会观摩学习、参与讨论。
第三章 联盟成员
第十五条 申请成为联盟成员的资格:
(一)正式挂牌国家湿地公园,在湿地保护修复、科普宣教、科研监测、运营管理等方面具有全国领先水平或者行业及区域影响力;
(二)拥护联盟章程,履行联盟成员义务;
(三)具备担任轮值主席并举办联盟大会等大型活动的能力;
(四)提供申请材料充分、准确;
(五)原则上需联盟成员2/3以上审议同意。
第十六条 联盟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义务
1.积极参与联盟组织的活动;
2.严格执行联盟大会的决议;
3.轮值期间,切实履行轮值主席职责;
4.协助配合联盟的活动安排。
(二)权利
1.对联盟工作的建议权,联盟事务的审议表决权,以及新成员单位的提名权;
2.优先得到联盟的服务;
3.参与、举办联盟组织的活动;
4.参与成员单位之间的互利互惠合作。
第十七条 联盟成员的申请程序及退出机制
(一)申请程序
1.申请单位向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挂牌国家湿地公园正式批文、本单位介绍材料、履行联盟章程承诺书等材料;
2.秘书处受理申请材料,初步审查申请资格和相关资料,提交联盟大会审议表决;
3.联盟大会依据规范、标准决定是否接纳。
(二)退出机制
1.联盟成员单位主动申请退出联盟;
2.不履行联盟章程规定的义务,或者没有能力继续履行义务;
3.连续多次无故缺席联盟会议;
4.其他违反联盟章程规定的情况;
5.对出现以上情形的成员单位,秘书处向联盟大会提出联盟成员资格清退审议。
第四章 工作内容
第十八条 促进交流合作:建设公共平台和协作机制,提供宣传展示平台,促进互相学习交流、协同合作,实现资源共享、活动共办、品牌共建、信息互通、人员互联。
第十九条 创新工作方式:借鉴、优化、创新国家湿地公园运营管理、人才引进、经费筹措等制度机制以及技术实践,不断创新灵活开展、组织联盟活动,确实体现联盟先锋性。
第二十条 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探索践行“湿地 ”理念,试验推广湿地保护前沿技术,丰富湿地合理利用内涵,拓宽湿地发展模式道路,引领湿地未来发展方向,并形成模式,输出经验,影响带动我国各层次湿地公园实现更好更快发展。
第二十一条 积极参与国际交流:联盟代表我国国家湿地公园的先进水平,积极开展国际对话交流,展示中国国家湿地公园风采,输出中国案例模式,提升中国湿地公园国际影响力以及全球知名度。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国家湿地公园创先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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