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海湿地和鸟类保护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唐海湿地和鸟类保护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由个人自愿申请,协会批准加入组成,以保护生态环境和湿地资源为目的、大力开展保护湿地、保护鸟类的宣传教育,救助鸟类和其他野生动植物的活动,开展湿地保护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科学普及活动,为国内外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提供业务咨询和技术服务,筹募湿地保护资金,用于湿地保护工作。协会属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宣传有关湿地和鸟类保护的法律知识,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加强同国际、国内湿地和鸟类保护组织的合作与交流,筹措资金,保护救助鸟类,加强湿地生态环境建设,有效的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实现人与自然,人与环境的和谐相处;团结湿地和鸟类保护工作者,开展学术研究与交流,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湿地和鸟类保护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住所在唐山市唐海县沿海路北湿地管理处。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有关湿地和鸟类保护的法律法规,提高人员湿地保护和鸟类保护的法制观念;
(二)组织会员和公众开展保护湿地和鸟类的活动,提高公众保护湿地和鸟类、爱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
(三)组织会员开展湿地和鸟类保护的科普活动和学术交流;
(四)为各级湿地和鸟类保护管理部门及有关组织提供资料和服务;
(五)多渠道筹募湿地和鸟类保护资金,用于湿地和鸟类保护工作;
(六)加强同国内外湿地和鸟类保护有关组织的联系,参与学术交流与合作,推动湿地和鸟类保护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拥护协会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协会;
(四)热爱湿地和鸟类保护工作,遵守职业道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批准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受协会委托承办或协助组织开展有关活动;
(三)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并享受协会的有关待遇;
(四)对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承担并完成协会分配的工作;
(四)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未经本会同意,会员个人不得代表本会对外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理事会,并交回会员 证。超过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组织活动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宗旨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有关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法人代表,不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业务咨询、技术服务费;
(三)捐赠;
(四)政府资助。
第二十八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协会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管理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协会的资产。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修改后的协会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批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协会已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八条 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